杨炼培律师亲办案例
聘请律师莫入误区
来源:杨炼培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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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莫入误区 (转载人民法院报 原文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06-07-11 08:28:46 )
  时下,公民在遇到民事、行政、刑事官司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聘请律师时,要注意莫入以下五个误区。
  误区之一,预计败诉不聘代理人。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不少人对官司胜诉没有把握,觉得请不请代理人都无所谓,因而自己匆忙应诉。事实上,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后,一方面,可能在综合分析局势的基础上反败为胜;另一方面,还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条件,通过适时上诉或申诉、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作出让步,从而把被代理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误区之二,案件到了法庭才请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不少人认为案子到了法院才是请律师的最佳时机,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除此以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诉讼代理转向服务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律师可以受托代理分家析产、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等等。通过他们参与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误区之三,与律师私下签订委托合同。有的当事人为使代理人“尽全力”为自己打官司,常常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甚至不按规定私下给付代理费,这些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时,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向该所交纳代理费。这样,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之四,对代理人作虚假陈述。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代理人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代理人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的结果。鉴于此,当事人在向代理人陈述案情时,应做到客观、全面、真实。
  误区之五,代理权限授权不清。有的当事人与代理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时,往往将代理权限笼统地写成“全权委托”或者“全权代表”,这样很可能导致代理人滥用诉权。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解等。因此,当事人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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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炼培
  • 执业律所: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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