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现伟律师亲办案例
2011年6月23日许律师主持洛阳晚报“楼市法律热线”解析
来源:许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5
浏览量:359

2011年6月23日许律师主持洛阳晚报“楼市法律热线”解析

王先生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今年1月份公布了。请问:房屋征收决定谁才有权作出?其基本程序主要有哪些?

律师答复:征收房屋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其程序主要有:1、启动程序。即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补偿方案论证及公布程序。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公布不少于30日。3、公众意见的公布及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对旧城改建多数人认为不符合条例的,应举行听证会并修改方案。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5、征收决定的公布公告程序。决定应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其实在启动程序之前,公共利益建设方案还应按现行法律政策报人大审议并需征求公众的意见。

     谷先生问:张三系某单位的职工,张三的单位自某开发商处团购了一批商品房。张三把购房资格给我了。各种交房款手续都是我以张三的名义办的。现张三反悔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复:商品房团购是单位为使职工能购买到价位较低的商品房而采取的一种方法,是不违反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的。单位、职工、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相互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张三因商品房涨价而反悔,是一种违法诚实守信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和单位之间无限制转让的规定,你的购房权利应予尊重和保护。协商不成的,你可以提起房屋买卖确认诉讼,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中你面临着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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