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被县检察院指控犯有强奸(幼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再审时孙律师介入。其根据2003年1月24日实施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満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其行为发生在同年3月),结合该案的一些特殊情节作出疑罪从无辩护,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