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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是不是就不应该给了
来源:孙韬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量:302

《民法典》 第793条(新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讨错的,应当承扫相应的责任。

在原合同法中没有此对应条文,这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原合同法中没有对应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因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卷)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要旨:实际施工人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其应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缺陷有所预见,且发包人未严格履行法定结构验收义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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