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为故意犯罪,具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满足了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醉酒驾车者明知自己饮用酒精会降低驾驶能力、影响安全,却仍然选择驾车。这种心态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间接故意。即使驾驶者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也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定性。
司法实践中对醉驾故意的认定标准清晰且务实。 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精确知晓自己是否达到法定醉酒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只要他认识到自己喝了酒并可能影响驾驶,就足以构成故意。辩称“不知醉酒”或“误判醒酒时间”通常不能免责。甚至在被他人灌酒且意识到自己饮酒后仍选择驾车的少数情况,也可能被认定存在故意。
醉驾作为故意犯罪,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醉驾定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险的放任和主动冒险行为,构成《刑法》第133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该罪仅需存在抽象的公共危险(如车辆失控的可能性),不需要实际损害结果,处罚较轻(拘役、罚金)。而交通肇事罪基于过失(疏忽大意的心理),必须造成重大伤亡等实际后果才成立,刑罚明显更重。
醉驾的法律后果十分严厉。 基础处罚包括1-6个月拘役、罚金,并吊销驾驶证至少5年(驾驶营运车辆则10年)。如果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逃逸,将构成更严重的“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面临长期监禁乃至终身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