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非法证据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与规则,侵犯当事人权益,破坏司法公正,以下是几类典型的非法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所得供述: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手段,或是实施变相肉刑,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进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必须予以排除。比如,侦查人员通过长时间连续殴打犯罪嫌疑人,迫使其承认并未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供述即为非法证据。
威胁获取的供述: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不堪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同样属于非法证据。例如,威胁犯罪嫌疑人若不认罪,就对其子女不利,在此情形下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非法拘禁收集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在排除之列。像是将犯罪嫌疑人拘禁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强迫其交代问题,由此得来的供述不具合法性。
重复性供述:一般而言,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不过,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侦查期间,依据控告、举报或者自身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属于非法证据。比如,对证人进行威胁,强迫其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此证言不能被法庭采信。
非法实物证据
程序违法且影响公正的物证、书证: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要是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就得排除。举例来说,在勘查犯罪现场时,侦查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遗漏关键物证的提取记录,且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该物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又如,侦查人员在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擅自搜查嫌疑人住所获取书证,且无法证明搜查行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该书证也可能被排除。
其他非法证据情形
技术侦查措施违法取得的证据: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不适格,或是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又或是超出批准范围进行技术侦查,由此获取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比如,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私自对嫌疑人进行电话监听并获取相关证据,该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也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比如,侦查人员以虚假承诺不追究刑事责任为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这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引诱、欺骗的界限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来源不明的证据:证据来源不明,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在案件中出现一份没有任何提取笔录、来源说明的书证,无法确定其从何处获取,该证据就属于来源不明的非法证据。
了解非法证据的范畴,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意义重大。若在案件中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线索,可依法申请排除,让案件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