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结论竟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法院审判阶段,虽然法官明确告知辩护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重新勘验、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但必须经法院决定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安排重新鉴定,直接认定鉴定结论。律师仅有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法律规定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为之提供法律帮助,为其辩护的律师却没有此项权利。律师懂法,知道如何行使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又失去人身自由,不会行使或不敢行使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有必要说明的是,鉴定结论一般是公安机关所属的机构作出,侦查和鉴定都是公安机关完成,缺乏相应的监督,程序上也存在不少漏洞。比如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检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或委托的律师到场,不能避免作弊现象的发生。
当然,并不是提倡对所有鉴定结论都申请重新鉴定,绝大部分鉴定结论还是非常客观的,一定要发现存在问题,再申请,是否存在问题,一般犯罪嫌疑人无法分析,这就需要律师的介入,律师对拿不准的问题,通过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即可心中有数,这样就能为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很好的帮助,毕竟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专家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