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伪造证据涉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两个罪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适用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主体特定,仅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依据《刑法》及司法实践,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免除处罚。立功表现也是从轻考量因素,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若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积极悔罪,主动采取措施弥补造成的损失,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轻。此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