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主页
许仙凤律师许仙凤律师
133-5504-5836
留言咨询
许仙凤律师文集
毁灭伪造证据罪有无从轻量刑情形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量:43

毁灭、伪造证据涉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两个罪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适用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主体特定,仅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依据《刑法》及司法实践,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免除处罚。立功表现也是从轻考量因素,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若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积极悔罪,主动采取措施弥补造成的损失,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轻。此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由许仙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仙凤律师咨询。
许仙凤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4553好评数4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仙凤
  • 执业律所: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5504-5836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