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山律师 吴崇岳
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诉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其中广受争议的是新刑诉法73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83条的“秘密拘捕”的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是我国立法的倒退,那么,新刑诉法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真的比以前规定倒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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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诉法 |
新刑诉法 |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
1、有碍侦查的(对罪名无任何限定)
2、无法通知的 |
1、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有碍侦查才可不通知
2、无法通知的 |
通知的对象 |
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可能出现仅通知单位,而单位不告知家属的情形) |
家属(只能通知家属,仅通知单位是违法的,确保了家属的知情权) |
最迟应通知的时间 |
拘留后24小时内 |
拘留后24小时内 |
最迟应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间 |
无规定(意味着可以长期在外羁押而不送看守所,刑讯逼供情形基本上发生在看守所外) |
不得超过24小时(羁押在看守所一般不会遭到刑讯逼供)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的规定 |
无规定(意味着即使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不通知家属也不违法)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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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诉法 |
新刑诉法 |
可监视居住的情形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的地点 |
没有限定(即意味着在公安局羁押室、看守所、武警部队禁闭室之类的场所监视居住也不是违法的) |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经上级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监视居住是否应通知家属 |
无规定(意味着即使不通知家属也不违法)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监视居住是否可折抵刑期 |
无规定(也即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2、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