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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拘留逮捕捕条款对比
来源:吴崇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浏览量:5683

作者:中山律师 吴崇岳


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诉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其中广受争议的是新刑诉法73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83条的“秘密拘捕”的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是我国立法的倒退,那么,新刑诉法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真的比以前规定倒退了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1996年刑诉法(以下称旧刑诉法)以及2012年刑诉法(以下称新刑诉法)有关“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的条文规定吧,为更直观表现,我将有关条文列表对比:
 
新旧刑诉法关于“刑事拘留”规定的对比
 
旧刑诉法
新刑诉法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1、有碍侦查的(对罪名无任何限定)
2、无法通知的
1、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有碍侦查才可不通知
2、无法通知的
通知的对象
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可能出现仅通知单位,而单位不告知家属的情形)
家属(只能通知家属,仅通知单位是违法的,确保了家属的知情权)
最迟应通知的时间
拘留后24小时内
拘留后24小时内
最迟应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间
无规定(意味着可以长期在外羁押而不送看守所,刑讯逼供情形基本上发生在看守所外)
不得超过24小时(羁押在看守所一般不会遭到刑讯逼供)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的规定
无规定(意味着即使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不通知家属也不违法)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旧刑诉法中,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出现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通知家属。而新刑诉法规定,只有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情形而有碍侦查的才可以不通知家属,且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
 
新旧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规定的对比
 
旧刑诉法
新刑诉法
可监视居住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地点
没有限定(即意味着在公安局羁押室、看守所、武警部队禁闭室之类的场所监视居住也不是违法的)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经上级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否应通知家属
无规定(意味着即使不通知家属也不违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是否可折抵刑期
无规定(也即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2、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通过对比,可知,新刑诉法对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对监视居住的地点进行了限定,明确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应通知家属及可以折抵刑期。
 
因此,无论是拘留还是监视居住,新刑诉法在限制公权,保障人权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而非传言中的倒退

附:以下是新旧刑诉法对刑事拘留及监视居住的条文规定
【刑事拘留】
旧刑诉法64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诉法83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
旧刑诉法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新刑诉法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7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作者:中山律师  吴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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