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律师会见权多方力量的艰难博弈
来源:成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11
浏览量:699
————参加律师会见权座谈会有感

【关键词】刑事律师、律师会见权、成安刑事律师、新《律师法》、成都市公安局、司法局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涉及到多方重大利益时更是如此。它总是需要一个磨合、接受的过程,这个过程便是多方力量参与博弈的过程,律师会见权(本文仅指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制度更是将该博弈过程展现得淋漓尽致。它有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到底是注重打击犯罪还是更注重保障人权?在不同时期总有一方在博弈中占据上风。从96刑诉法修改所确定的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到六部委的联合解释、以及到今天的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律师会见权制度在立法层面便经历了这样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逐步完善落实的博弈过程。它还有在制度贯彻过程中的博弈:侦查部门为打击犯罪、完成打击任务,无论是在基本利益还是观念上对律师会见权都是持抵制的态度。而律师会见权对律师而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考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作为律师利益代表的力量和民主法治的力量,都推动着律师会见权制度的落实。

无论进行怎样艰难的博弈,历史的车轮总是向前!社会的发展轨迹如此,刑事诉讼发展如此,所以我们坚信律师会见权更是如此。

为创立成都法治城市、提升法治形象,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举行了关于贯彻落实《律师法》的专题调研座谈会。我有幸与诸多成都律师同行一起与成都市公安局的法制处和成都市监所管理处的有关领导,共同探讨和解决新《律师法》修改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情况和现在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会议主要嘉宾观点如下】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成安律师:

成律师就新《律师法》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律师会见权的问题发表了四点看法:(1)、律师会见权(尤指侦查阶段会见权)实现非常困难。首先,难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能实现凭新《律师法》规定的“三证”无障碍会见。其次,在时间上不能保障律师同侦查人员的同步会见(在提出会见文书后四十八小时内就能实现会见的,占极小的比例)。再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受到各种冷遇和刁难。(2)、会见当事人的效果差强人意。其中体现为很难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很难和当事人进行无干扰沟通;很难在会见的时候形成有价值的会见笔录。(3)对律师会见权的实现缺乏相应的保障。对侦查部门违反《律师法》规定剥夺、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裁。没有法律后果的法律是“裸体”法律,这样的法律规定也只会是一纸空文!(4)、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时,既“状告无据,也状告无门”。对律师提出的文书,侦查部门不会办理签收手续,并且当律师想状告相关部门违法,事实上却拿不出证据。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违反律师会见权可向哪些部门控告、申述。法律和实践部门都未给予相应的救济途径。

成都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 张建勇副处长:

他在听了律师代表们的意见后,承诺要改进会见机关的服务,提高办事的效率。同时表示,愿意与律师们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解决现在会见难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承诺近期将落实如下问题:(1)、律师在会见窗口递交会见手续后在半小时内让律师见到当事人;(2)、改装通话器,用高档设备保证通话质量和效果;(3)、今年夏天到来之前给每个会见室装上电扇;(4)、保证每个会见室不装监听设备(以前也从未装过)。(5)成都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严格按照新《律师法》的要求实行“三证”无障碍会见。

成都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刘申明处长:

他肯定了这次座谈会的成功举行,并感谢成都市公安局法制处对这次座谈会的支持和对共同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的真诚。刘处长还提出,今后会更多的利用座谈会这种交流平台和形式,为广大律师和执法机关提供更好、更广阔的交流空间,共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保障律师的权利。

成都市公安局法制处 胡原处长:

他对这次座谈会的主题“律师会见权”以及对律师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成都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工作做了一个规划。胡处长对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作了如下承诺和部署:(1)、他代表市公安局首先向广大律师们承诺了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也是最终目标:实现“三证”无障碍会见!同时指出,这个目标是他们法制处努力的方向,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会有一定的阻碍,因为上级公安机关对律师只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仍存在分歧。但是成都市公安局的法制处会努力的朝着这个目标迈进。第二个目标也是最低限度的目标,是指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后,能在48小时内安排好会见,并保证在2009年四月中旬以前一定实现。(2)、成都市公安局法制处决定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设立2-3个成都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联系点,加强律师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并承诺今后每一个投诉案件都会在法制处得到领导审批,每个投诉事案件都会由公安局相关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每个投诉案件都能得到正式的书面回复。(3)、在每年的三月份左右组织召开一次与律师的座谈会,并邀请成都市各个区、分县的公安局法制科的相关人员参加,共同探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在会中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建议。(4)胡处长还提出了“三多三少”原则,即多沟通、少怄气,多理解、少埋怨,多交流、少勾兑。这个原则的提出,有利于减少当前律师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摩擦,有利于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律师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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