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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押”——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做些什么?
来源:邢环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1
浏览量:62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需完成以下核心工作,以确保逮捕决定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一、审查案件证据与逮捕条件


阅卷审查


检察官需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重点包括:

是否存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系犯罪嫌疑人所为;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客观性(如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关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是否缺失);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否与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致或矛盾。

评估逮捕必要性,例如是否初犯、有无自首或未成年等从轻情节,以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条件。


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需满足三要件: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存在社会危险性(如可能毁灭证据或再犯罪)。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听取意见


讯问情形


检察官在以下情形下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逮捕条件存疑;

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

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

案件重大、复杂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系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需听取公安机关意见;若未讯问,需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获取其书面意见。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检察官必须听取其意见,尤其在证据瑕疵或逮捕必要性存疑时,律师意见可能影响最终决定。


三、决定是否补充证据或纠正侦查违法


要求补充证据


若现有证据不足或关键证据缺失(如鉴定意见未出具),检察官可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若无法及时补证,可能成为不批捕的理由。


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


发现刑讯逼供、程序违法等问题时,检察官需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记录在案。


四、制作文书并报批决定


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


承办检察官需汇总审查结果,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重大案件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作出决定及执行


时间限制:拘留案件需在7日内决定;未被拘留的案件需在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决定类型:批准逮捕的,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的需说明理由,并视情况通知补充侦查。


五、后续监督与复议处理


执行监督


对不批捕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批捕案件,跟踪侦查进展,防止超期羁押。


复议与复核


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提出复议,需更换承办人审查并报检委会决定;若维持原决定,公安机关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检察官需通过证据审查、讯问、听取意见等方式,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实践中,随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进,检察官更注重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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