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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入庭——一切为了公正
来源:成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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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辩论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 成安律师

同样的罪名,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既可能判无期也可能判死刑。由此,也引发了许霆案等争议。这和量刑环节长期没有被纳入庭审辩论有关。

许霆在ATM机上多取了17.4万元。在第一次判决中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判决被社会各界广泛认为量刑过重。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改判,许霆最终被以盗窃罪判五年有期徒刑。

现在,最高法院决意改革,120个中国法院正在试验量刑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官员认为,量刑程序将使公诉人对法官的量刑权力进行制约,量刑不公开有望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可有效地制约“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量刑”如何防止后台操作

作为一次审判模式的突破性改革,量刑程序改革一经推出便引人关注。

一直以来,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在现有审判格局下,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法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量刑一直成为“后台”操作,是法官“一个人”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99%以上的刑事案件都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无罪辩护凤毛麟角。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表示,这说明,审判的核心问题、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关心的问题,是量刑,不是定罪。陈多年来一直呼吁将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开庭审理现场


现实中,外界对司法不公的判断依据也主要来自对最终“判几年”的直观感受。例如轰动全国的广东许霆案、哈尔滨宝马案和沈阳刘涌案,舆论普遍对判决结果感到费解,后两案更是引发了全社会对法院“轻判”的不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坦陈,由于量刑活动没有真正被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所以人们在评价审判公正时总会打一些折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蒋惠玲介绍,最高法院冲破了大陆法系固有的思维约束和传统的“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创造性地提出了量刑程序的改革。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公开表示,改革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

陈瑞华评价量刑程序是近二十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2008年,许霆原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他就公开批评,法庭在没有对量刑进行任何辩论的情况下,法官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量刑程序将使公诉人对法官的量刑权力进行制约,量刑“黑幕”有望被打破。

面临的困境:

多数法学学者也认为,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充分参与“怎么判”的问题,检察院和法院的量刑意见将趋于一致,抗诉和上诉率都会大幅下降,相应地会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涉诉上访。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项看似全体赞同的改革实际上还面临着一些困境。比如说,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受到干预?正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所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不应使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过多干涉。“实际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于精确很难做到,检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间存有差距是非常正常。”他坚持认为,即便引入量刑程序,法官也应最终葆有自由裁量权。

其次,所面临的困境就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如何进行量刑辩论,是量刑改革遇到的最大技术问题。毕竟,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难定论的情况下,律师一方面要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要做量刑辩护,这种逻辑矛盾将导致辩护的极大困难和尴尬。两位量刑程序改革研究专家,陈瑞华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都建议,可以实行两次评议的隔离程序,即在法庭审判中,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定罪结论后,继续开庭,再进行量刑程序。

再次,现实中很多重大案件的决定权都在审委会手中,法官难以当庭作出结论。这可能是量刑程序改革面临的最大的制度瓶颈。

结语:

无论如何,量刑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定罪与量刑分开、控诉双方参与量刑辩论、司法透明化。这些措施不仅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量刑问题提出意见和展开辩论提供了舞台,而且还给予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机会,即被害人可以表达自己对量刑的意见,从而可能影响量刑,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让被害人了解整个量刑的过程,从而对提高程序公正、透明度,减少被害人不服判、屡屡上访的情况等方面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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