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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费用支付:自行完成委托事项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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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费用支付:自行完成委托事项(北京律师,张志胜)

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委托人自行完成了委托事项,受托人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能否将委托事项交由他人完成?委托合同是否必须由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委托合同进行变更?张志胜律师将在本文中讨论上述问题。
经典案例简述
2000年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信息公司代理销售房产公司的某楼盘;代理费为实际成交额的2%,如房产公司自行销售则支付销售额的0.5%作为报酬。合同签订后,信息公司将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北京某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后,该经纪公司向房产公司提交营销及策划方案,房产公司未予拒绝,然后,房产公司致函经纪公司,要求洽谈补充协议等问题。几个月后,房产公司向经纪公司支付报酬50万元人民币。另,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经纪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记载:合作过程中,房产公司造成经纪公司损失500万,与当年付清。后房产公司自行销售了该楼盘,也未向经纪公司支付500万元。随即,经纪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经纪公司支付500万元。房产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信息公司将权利义务转让给经纪公司并未经房产公司同意,但是,经纪公司替代信息公司后,房产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还致函要求经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上述行为构成对经纪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的认可。房产公司提出补充要约并未与经纪公司达成一致,故,原委托合同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房产公司与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但是,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字材料不具有事实根据而不构成对委托合同的变更。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委托合同,房产公司支付经纪公司250万元。
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需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亲自完成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本案中,委托合同受委托人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依法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虽然在转让之前未经委托人同意,但是,第三人在替代信息公司履行合同时,得到了房产公司默认并自愿前述补充协议,房产公司实质上同意了信息公司的转让行为。
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仅对转委托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受托人本人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此外,受托人不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该转委托属于紧急情况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而为。
受托人应当审慎处理委托事项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不得擅做主张;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难以联系的,妥善处理委托事项后及时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委托报酬、费用、损失承担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解除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支付与之相应的报酬;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遵照约定。针对此点,张志胜律师重点提示:律师代理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不予退费等条款,该条款有效;即使没有约定,如果律师工作完成了,当事人要求退费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垫付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以及利息。这些费用不包括应当支付的报酬。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应当赔偿;无偿委托合同,只有受托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受托人才有赔偿义务。
委托合同签字问题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及受托人的签字,看起来是一个无足挂齿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往往带来诸多麻烦,比如,老太太找律师,不会写字,由儿子代写;委托人在外地,由本地亲朋好友代签等等。在没有发生争议时,这些事情都很好处理;可是,一旦引发争议,问题就异常复杂了:该签字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属于转委托还是其他的?张志胜律师认为,该签字不应理解为转委托,更不应理解为无效签名,法律意义上,该签字属于表见代理;客观上,该签字人实际上是委托人的“工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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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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