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房产 丈夫私自转让被判无效
来源:王先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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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离婚后,男方未经女方(其前妻)同意,单方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行为因违法被法院判无效。不久之前,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一审判令由被告刘四返还原告赵二房款三万五千元;原告赵二返还房产证给被告刘四。
2006年12月11日,原、被告于约定,将一套宿舍房由被告刘四转让给原告赵二,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刘四将房屋转让给赵二,转让价为3.5万元,协议签订时刘四先付定金2万元,余款在该房屋办完过户后付清。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三万元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协议后,赵二依约支付给刘四购房款3.5万元,支付房款后,刘四未按时交付房屋,经赵二多次催告未果,无奈之下,赵二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刘四与任某在2006年10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宿舍房屋,如要出卖转让必须与对方协商,但被告刘四转卖给原告赵二未经任某同意。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二向刘四购买房屋时,未告知买方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且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权利人之一任某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因其单方没有处置该房屋的权利,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成都房产律师:该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的刘四在和赵二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没有告知赵二其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任某提出异议的时节点不同那么导致的结果也会截然不同:例如:假如在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任某再提出异议的话,那么此时赵二很可能成为善意取得。此时,任某再对该房屋转让协议或者该房屋提出异议也就徒劳了,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要求前夫刘四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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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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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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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5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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