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辉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辩护词
来源:赵连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2
浏览量:9005

 

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为****盗窃罪一案出庭辩护,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的盗窃数额为100078元(起诉书第五起)的该起犯罪犯有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对该起犯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和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涉嫌该起盗窃罪的案件事实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该起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理由有一下两点:

1),该起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不是被告人****

从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犯的庭前供述可以看出,实施该起犯罪的犯意发起者不是被告人****,只是因为被告人贪财、盲目跟随的心理作祟参与了这起盗窃犯罪。

2)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打孔偷油的行为。

从各同案犯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来看,被告人在该起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打孔偷油的行为,只是为同案犯实施上述行为“望风”,与   其他同案犯相比作用显著较小。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该起共同犯罪中,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该起犯罪为犯罪未遂,对此认定,辩护人予以认同,因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3、被告人****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该起共同犯罪中,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是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在根据被告人****归案后的卷宗材料证实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ie,并且前后一致、稳定。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小。主要表现在一下四点:

1)被告人****在作案后直至投案之前的七年内,积极参加正当合法的工作,且再没有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足以证实其已充分认识到因其“失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了其不仅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也真正做到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为司法机关审结此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以自己的当庭表现表明了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2005119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缴纳了三万元的赔偿损失款,用来弥补自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这充分体现了被告人悔罪和积极赔偿的心理,说明被告人从内心和行动上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的反思和悔改。

4)被告人****当庭自愿积极缴纳罚金,这一行为也充分表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二、关于被告人****涉嫌该起盗窃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一)根据检方指控应认定盗窃数额为60078元,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可以确定被告人量刑基准刑为11

七、被告人****系初犯。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家庭生活困难所迫,为了生计,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二)罪中量刑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根据该细则规定之【罪中量刑情节】第七条规定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二,被告人为从犯,根据该细则之【共同犯罪情节】第9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所以,根据罪中量刑计算公式,可确定被告人可判刑为11年×(120%)×(140%)=3.85

(三)罪后量刑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自首,所以根据该细则之【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第19条规定“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

第二,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根据该细则之【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第23规定“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所以根据事后量刑计算公式,可以确定被告人可判刑为5.28×(125%20%=2.904年。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人****的宣告刑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四)依据该细则之【缓刑适用意见】第2条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3)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6)初犯、偶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未遂、从犯、初犯,犯罪后自首,所以符合缓刑的条件。

因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符合缓刑的条件。

同案犯***的犯罪情节与被告人****有相似之处,建议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2007)第72号判决书、(2009)第174号判决书予以参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科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赵连辉律师

                                                              2012年2月14

以上内容由赵连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连辉律师咨询。
赵连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020好评数23
  • 服务态度好
滨州市黄河四路532号中百大厦52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连辉
  • 执业律所: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0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滨州
  • 地  址:
    滨州市黄河四路532号中百大厦5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