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安 徽 省 公 安 厅
关于传发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皖公交管〔2012〕157号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广德、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957元。
五、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事故处理 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各市公安局。李成聪副厅长。
2012年04月26日印发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