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怎样的类型的
作者:李旭峰 更新时间 : 2025-05-20 浏览量:38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怎样的类型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
4.恶意透支个人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多少
一般情况下,五千元以上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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