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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作者:李燃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5-05-15 15:06 浏览量:22

  【案情经过】

  某咨询公司设立于2014年,目前股东为某利公司等。根据某咨询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人,由股东会任免,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任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张某进入某利公司任职,担任公司董事、股东。2016年9月,某咨询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任命张某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某利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某等人变更劳动关系至案外人处。2019年12月,张某向某咨询公司、某利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某咨询公司未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张某遂起诉要求某咨询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其名字从“法定代表人”栏中涤除。

  经查,2019年4月,某咨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审理中,某咨询公司自述已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部门备案,某利公司另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

  【不同观点】

  无人继任时涤除登记之诉该如何处理。目前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涤除登记属行政机关主管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2022年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仅有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无涤除登记的表述,要求涤除登记既无法定依据,亦缺乏公司意定基础,不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现有登记状态与法定代表人辞职后不再与公司有实质关联的事实不符,亦损害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应支持其诉请。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无人继任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应如何处理。

  本案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的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通常以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其由来有三种:一是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二是法定代表人改选后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三是法定代表人无意继续任职,但无继任人员。本案所涉系第三种情况,即由于没有可供变更登记的人选,法定代表人要求直接涤除,此时如何处理争议较大。

  无法涤除时的权利救济途径。此类纠纷产生时,被告公司往往处于困境,法定代表人继续任职不仅无利可图,还可能因为公司债务问题处处受限,其个人权益保护虽然不能通过公司变更登记诉讼解决,但仍有救济途径。如果公司股东系恶意拖延改选,使得法定代表人在继续履职期间遭受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此外,在法定代表人系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内部治理矛盾严重,法定代表人可主张解散公司;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定代表人亦可以适当身份申请公司破产,进而彻底解决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引发的衍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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