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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赵颖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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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赵颖锋律师

最近,惊闻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昏庸的决定,笔者深为惊叹。

笔者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决定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该决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依据上述规定,只要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就构成自首。而从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来看,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当然在以后接受询问时要如实供述)。

第二,浙江省高院的规定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不论是依照目前其他法律规定还是依照浙江省高级法院的该规定,交通肇事后先逃逸,然后再投案的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但是,依照浙江省高院的决定,如果交通肇事后直接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反而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这本身就是一种悖论。因为依照浙江省高院的规定,肇事后如果想自首,则必须先逃逸从而加重自己的犯罪情节,然后再回来投案请求减轻处罚,这样才能被认定自首。或者说,肇事者如果不履行交通安全法“原地等待”这一法定义务仍有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履行了原地等待的义务则肯定不能被认为自首,履行法定义务反而比不履行法定义务有更大的风险。肇事者如果想获得自首则就必须先违背这种义务,这是何等的滑稽可笑。

第三,该规定不利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在现实中,交通事故案件是最容易发生逃逸的。而从救护伤者以及最终划分责任这两种角度讲,在法律制度上都应当从正面“引诱”行为人实施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同时在反面“惩罚”离开现场的行为,以体现法律对该“等待”行为的鼓励。事实上,这种正面的引诱在交通肇事罪以外的罪行中都是适用的,其他犯罪行为只要在犯罪后在原地等待司法机关处理的,都会被认定为自首(令加如实供述)。而如今浙江省单单将交通肇事罪独立出来,这无疑于加重了肇事者“侥幸”的心理,促使更多的肇事者在犯罪后进行逃逸。

由此可见,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浙江省高院的有关规定都属于昏招,必将夭折。

(河北律师赵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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