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生活观念的逐渐开放,我国城镇离婚率也不断攀升。依据我国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办理离婚,让我们看看几种常见情形的法律手续如何办理:
一、常见的离婚手续
1、协议离婚
双方已经就离婚达成一致的协议,只是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满足双方至少一方的户籍在离婚办理地,只有这样,相应的民政局才受理离婚登记。
2、调解离婚
男女双方户籍均不在居住地,要想在居住地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双方对离婚协议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居住地通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实现离婚。
3、判决离婚
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不在居住地,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存在争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双方均是外地户籍,要在居住地(以北京为例)离婚,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夫妻双方来京均超过一年,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双方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一般在北京的人民法院都能立案受理和判决。【夫妻双方或夫妻单方来京未超过一年,不能在京起诉离婚】
2)夫妻一方在京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在京起诉离婚。
3)夫妻一方来京超过一年,另一方一直在原籍,任一方起诉离婚均应回原籍起诉。
4)夫妻双方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则北京法院有管辖权。
5)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到北京法院,如果双方任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则北京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住所”的意思一般指该公民的户籍登记的住址,“经常居住地”一般指离开住所地在新的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军人离婚诉讼管辖
依据我国保护军婚的政策及法规,法律对军人离婚有特殊规定: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根据我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离婚的细节手续问题:
1、关于补领结婚、离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2、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六、涉外婚姻的离婚问题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如涉外婚姻,夫妻对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即非自愿离婚的,想要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中国公民只能在中国内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社会生活多样化,离婚情况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法规各地在实际执行中略有偏差,有时候咨询各地民政局、法院等机构得到的答复也不尽相同,所以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