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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与律师谋略

作者:陈建军  更新时间 : 2012-08-20  浏览量:1513

 

 

    当今社会,不管是政治领域、军事领域、外交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思想领域,乃至法律领域,无一不充满着矛盾,充满着冲突,充满着对抗,充满着竞争,充满着力量的对比,充满着智慧的较量,充满着奇正强弱的变易,充满着胜败输赢的轮回,因此,要想做到在任何一个领域立于不败之地百战百胜,纵横驰骋,就必须具有高瞻远瞩、驾御全局、冷眼向洋看世界的谋略,这样,才能够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古今中外,无数的事实证明,我国春秋末期伟大的军事家孙武撰写的有世界古代第一兵书”“兵学圣典之称,并被曹操评价为吾观兵书战策多矣,孙武所著深矣的《孙子兵法》,就给予了我们这样的谋略。 

    显而易见,以矛盾、对抗、冲突、竞争、对比、较量、谈判、斡旋、调解等表现方式为特征的律师职业,完全适用《孙子兵法》所包含的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的谋略。 

    根据本人粗浅的认识,本人认为《孙子兵法》的谋略可以运用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律师的代理工作,律师的谈判工作,律师的营销工作,律师的策划工作,以及律师职业、律师工作的所有方面。 

    鉴于《孙子兵法》的内涵博大精深,本人才疏学浅,因此,本文仅仅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谋略、律师代理谋略两个角度,做一管窥蠡测的浅述。 

    一、《孙子兵法》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谋略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组织单位,有一套健全可靠、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体制的健全可靠、运行有效,必不可少的就是管理者需要具备卓越、优秀的管理能力,需要掌握胸有成竹、得心应手的管理谋略。 

    《孙子兵法》曰:将者,国之辅也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突出了将帅作为军队管理者对国家的前途命运生死攸关的重要地位,同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对律师事务所的前途命运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 

    (一)五事”“七计,管理谋略之大端。 

    《孙子兵法》第一篇始计篇曰: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道者,令民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 

    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 

    孙武的这段文字,是站在军队管理者、军队组织全局性的高度,从五事”“七计两个角度、十二个层面,预料、推测战争的胜负前景,突出了五事”“七计”“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对战争胜负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这五事”“七计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来说,也应该具有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即知之者会获得管理成功,不知之者遭遇管理失败的结果。 

    综合这段文字,《孙子兵法》告戒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应该具有起码以下方面的管理谋略: 

    1、管理者首先应该具备智、信、仁、勇、严的基本素质。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犹如五事七计之中的军队的,应该具备全面的素质,即智、信、仁、勇、严。不过,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来说,,则是指对律师事务所的长远规划,发展目标,具有战略智慧,能够审时度势,运筹帷幄,多谋善断,对管理工作、领导工作稳操胜券,棋高一筹;,指的是管理者的诚实、信用,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在律师中实现其身正,不令也行的效应;,指的是管理者对律师们有仁爱之心,关怀之情,保障律师们的切身利益,给律师们提供发展进取的平台,以形成强劲的向心力、凝聚力;,就是指管理者具备的勇敢果断的能力,决策果毅明快,处事及时敏捷,勇于承担风险,善于抓住机遇,与时俱进;,指的是严明纪律,严格法纪,不仅严于律人,而且严于律己,不分三六九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围绕智、信、仁、勇、严的五大素质,对自己强化要求,百炼成钢,就已经具备了七计主孰有道的有道之的条件。 

    2、管理者实施管理谋略的范畴在五事七计之内:将帅、天地、法令、兵众、士卒、赏罚。 

    《孙子兵法》提到的七计是从外在的角度考察一个国家能够获得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的七个方面,其中,有些方面与五事内容相互应和,因此,综合五事七计的谋略精华,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为获得管理效益,在把自身打造为具备智、信、仁、勇、严圣主明君外,主要的管理工作就是为律师事务所选拔、挑选精明能干的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为律师事务所创造、获得天时地利的外在条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训练、提高全体律师的整体素质,抓好律师的日常培训、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准,做到赏罚分明,全方位展开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势力,促进律师事务所全面和谐的发展动力,强化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如上所述,这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参照《孙子兵法》的五事七计作为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的整体谋略,最后势必获得理想的管理效益。 

    (二)将能而君不御,授权管理谋略。 

    《孙子兵法》谋攻篇说,故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三军既惑且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故知胜有五:……将能而君不御者胜。” 

    用我们的话理解,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国君不知道军队的实际情况,却傻调遣,不知道军队的内部事务却傻干预,不懂得军队的权变却傻指挥,是造成自己军队失败、敌人胜利的原因。另外,有五个方面的事情却可以预知战争的胜利,其中之一就是将帅有能力而国君不去加以干涉其指挥的,就能取得胜利。 

    这段文字,从正、反对立的两个角度,突出了军队中将能而君不御的管理谋略的成功。 

    我们不妨把这段文字中的,理解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与律师。 

    无庸置疑,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无论多么精明强干、智慧超群,也难以对所有的工作、所有的业务,都做的应付裕如,得心应手,因此,作为明智的管理者应该按照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乃至每个律师的特长授予他们一定的权利,放手让他们施展身手,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不去干预他们独立行使专项、专门的管理权,以及他们独立承办案子的权利,以此获得授权管理的效益。。 

    杜预在《十一家注孙子》中所说的,将有智勇之能,则当任以责成功,不可从中御也,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对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律师进行授权管理的一种非常明确的解释说明,值得管理者借鉴运用。 

    (三)令之以文,齐之以武,赏罚管理谋略。 

    《孙子兵法》行军篇说,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意思是说,在士卒还没有亲附的情况下实施惩罚,他们不会心服,不心服就难以使用他们;在士卒已经亲附的情况下,惩罚却得不到实行,那么也不可使用他们。因此,平日要用怀柔宽仁的手段去教育士卒,用军纪军法去管束士卒,这样就必定会取得士卒的敬畏和拥戴。因此,孙武所说的令之以文,齐之以武,就是文武兼使、赏罚并重的意思。 

    曹操在《十一家注孙子》中说,文,仁也;武,法也。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来说,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指坚持不断地对全体律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操守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法纪约束,赏罚分明,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这样,一手软、一手硬两手齐抓并管,恩威并使,最终势必赢得全体律师的拥护,自然,律师事务所会获得上下同欲、和衷共济的良好局势。 

    二、《孙子兵法》与律师代理谋略 

    正如本人的一贯观点,律师的工作具有战争与和平的特点。战争,是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兼战士、将军、军师的数重身份,在法庭这个没有硝烟却剑拔弩张的特定战场,以唇作枪、以舌为剑,用法律规定作盾牌,用事实、证据作戈矛,用法律理论作烟幕,向自己的敌人’——对方当事人或打攻坚战,或打防御战,或打袭击战,不一而足,但这些诉讼战争的结局却总是与真正的战争一样:或胜,或败,或和;和平,则是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使者与利益相关的对手,谈判于圆桌之际,斡旋于情、义之间,结局也不外是或成功、或失利、或结盟。这样,《孙子兵法》就给予了从事战争与和平工作的律师许多的代理谋略。 

    (一)庙算知彼知己的胜算代理谋略。 

    《孙子兵法》始计篇曰: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而况于无算乎!” 

    战争是关系着国家安危存亡的大事,因此,孙武提出在战争前对战争的双方从五事”“七计的角度,进行对比衡量,以此达到知彼知己,实现己方的百战不殆,可见,庙算对战争的重要性。 

    对律师来说,在代理诉讼、代理仲裁前,或者在代理谈判前,也应该按照庙算的谋略原理,对双方当事人的拥有的事实根据、可能掌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优势、劣势,强势、弱势,甚至各自的关系背景,乃至各自的经济实力,各自的法律意识水平,进行对比衡量,做到心中有数,知彼知己,并有针对性地弥补己方的缺陷,对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应对策略,预先设置破解策略,做到以己方之,攻击对方之对方所不趋对方所不意,以实现能自保而全胜的完美结果。 

    《孙子兵法》九变篇曰,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应该是对庙算所作的补充阐释,也是对律师实施代理工作之初进行庙算提出的具体要求,意思是对代理的诉讼事务、仲裁事务,或者谈判事务,预先从利、从弊,从成功,从失败,从两个角度,进行预算,力争实现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非利不动,非得不用 

    可见,《孙子兵法》的庙算谋略,是律师代理工作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取得圆满结局的胜算代理谋略。 

    (二)兵贵胜,不贵久,节时省钱的代理谋略。 

    《孙子兵法》作战篇曰,“…其用战也贵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故兵贵胜,不贵久。” 

    孙武在这里告诉人们的是战争对国家财力的损害程度。如果战争旷日持久,那么国家的财力必定枯竭,国家会因此败落,因此,他提出了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故兵贵胜,不贵久的观点,而这个观点,尤其适用于律师所代理的诉讼工作。 

    从来,社会上就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时下,又有一种 “打官司是一种高消费观点,由此,也可见到诉讼对当事人财力的消耗,犹如战争对一个国家财力的消耗,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该切实考虑到当事人为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甚至没法预计的应酬费等等,对当事人钱财的损耗、经济的负担,所以,作为代理律师,尤其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诉讼无休止地拖延下去,以避免过多耗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因此,在诉讼前,就应该把诉讼所必须的证据资料、法律依据,甚至关系资源等,准备充足,安排妥当,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顺利结束诉讼战争,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三)以正合,以奇胜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代理谋略。 

    按照兵法的解释,在战争中,面对面的阵地战就是正规作战,就是以正合,突出了武力的比拼、搏杀,而阵地战之外的偷袭战、侧击战、包抄战、迂回战、分割战等,则属于不按套路出牌的奇袭战,并以此获得战争的胜利,是以奇胜,正是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战略战术。 

    这个战争谋略,用于律师工作,简而言之,就是律师在法庭与对方当事人面对面的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乃至强词夺理、互相攻讦,以及谈判桌上的寸土不让,据理力争,是代理工作正规的表现方式,属于以正合的部分,而通过法庭外、谈判桌外的斡旋,以及出其不意的各种方式对对方的影响、渗透,并最终获得己方满意的诉讼结局,或者谈判结果,则是属于以奇胜的谋略内容。可见,奇、正结合的谋略,是律师代理工作的必选谋略。 

    美国著名的军事理论家约翰*柯林斯在《大战略》一书的序言中说:孙武是古代第一个形成战略思想的伟大人物……我认为,孙武的伟大不仅在于他在古代第一个形成了战略思想,而在于他的《孙子兵法》审计重举,明画深图,是人类谋略智慧的宝库。其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避实击虚致人而不致于人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以正合,以奇胜上兵伐谋等等无数的谋略智慧,不仅适用于军事战争,而且,已经被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意味,所以,《孙子兵法》的谋略智慧,完全可以适用于律师职业、律师工作。 

    因此,本文仅以点滴浅述,作为抛砖引玉,以期《孙子兵法》成为律师同行的谋略宝典,并以此提高管理水平、代理艺术,更好地实施好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实现好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不管是政治领域、军事领域、外交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思想领域,乃至法律领域,无一不充满着矛盾,充满着冲突,充满着对抗,充满着竞争,充满着力量的对比,充满着智慧的较量,充满着奇正强弱的变易,充满着胜败输赢的轮回,因此,要想做到在任何一个领域立于不败之地百战百胜,纵横驰骋,就必须具有高瞻远瞩、驾御全局、冷眼向洋看世界的谋略,这样,才能够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古今中外,无数的事实证明,我国春秋末期伟大的军事家孙武撰写的有世界古代第一兵书”“兵学圣典之称,并被曹操评价为吾观兵书战策多矣,孙武所著深矣的《孙子兵法》,就给予了我们这样的谋略。 

    显而易见,以矛盾、对抗、冲突、竞争、对比、较量、谈判、斡旋、调解等表现方式为特征的律师职业,完全适用《孙子兵法》所包含的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的谋略。 

    根据本人粗浅的认识,本人认为《孙子兵法》的谋略可以运用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律师的代理工作,律师的谈判工作,律师的营销工作,律师的策划工作,以及律师职业、律师工作的所有方面。 

    鉴于《孙子兵法》的内涵博大精深,本人才疏学浅,因此,本文仅仅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谋略、律师代理谋略两个角度,做一管窥蠡测的浅述。 

    一、《孙子兵法》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谋略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组织单位,有一套健全可靠、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体制的健全可靠、运行有效,必不可少的就是管理者需要具备卓越、优秀的管理能力,需要掌握胸有成竹、得心应手的管理谋略。 

    《孙子兵法》曰:将者,国之辅也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突出了将帅作为军队管理者对国家的前途命运生死攸关的重要地位,同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对律师事务所的前途命运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 

    (一)五事”“七计,管理谋略之大端。 

    《孙子兵法》第一篇始计篇曰: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道者,令民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 

    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 

    孙武的这段文字,是站在军队管理者、军队组织全局性的高度,从五事”“七计两个角度、十二个层面,预料、推测战争的胜负前景,突出了五事”“七计”“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对战争胜负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这五事”“七计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来说,也应该具有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即知之者会获得管理成功,不知之者遭遇管理失败的结果。 

    综合这段文字,《孙子兵法》告戒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应该具有起码以下方面的管理谋略: 

    1、管理者首先应该具备智、信、仁、勇、严的基本素质。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犹如五事七计之中的军队的,应该具备全面的素质,即智、信、仁、勇、严。不过,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来说,,则是指对律师事务所的长远规划,发展目标,具有战略智慧,能够审时度势,运筹帷幄,多谋善断,对管理工作、领导工作稳操胜券,棋高一筹;,指的是管理者的诚实、信用,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在律师中实现其身正,不令也行的效应;,指的是管理者对律师们有仁爱之心,关怀之情,保障律师们的切身利益,给律师们提供发展进取的平台,以形成强劲的向心力、凝聚力;,就是指管理者具备的勇敢果断的能力,决策果毅明快,处事及时敏捷,勇于承担风险,善于抓住机遇,与时俱进;,指的是严明纪律,严格法纪,不仅严于律人,而且严于律己,不分三六九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围绕智、信、仁、勇、严的五大素质,对自己强化要求,百炼成钢,就已经具备了七计主孰有道的有道之的条件。 

    2、管理者实施管理谋略的范畴在五事七计之内:将帅、天地、法令、兵众、士卒、赏罚。 

    《孙子兵法》提到的七计是从外在的角度考察一个国家能够获得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的七个方面,其中,有些方面与五事内容相互应和,因此,综合五事七计的谋略精华,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为获得管理效益,在把自身打造为具备智、信、仁、勇、严圣主明君外,主要的管理工作就是为律师事务所选拔、挑选精明能干的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为律师事务所创造、获得天时地利的外在条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训练、提高全体律师的整体素质,抓好律师的日常培训、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准,做到赏罚分明,全方位展开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势力,促进律师事务所全面和谐的发展动力,强化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如上所述,这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参照《孙子兵法》的五事七计作为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的整体谋略,最后势必获得理想的管理效益。 

    (二)将能而君不御,授权管理谋略。 

    《孙子兵法》谋攻篇说,故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三军既惑且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故知胜有五:……将能而君不御者胜。” 

    用我们的话理解,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国君不知道军队的实际情况,却傻调遣,不知道军队的内部事务却傻干预,不懂得军队的权变却傻指挥,是造成自己军队失败、敌人胜利的原因。另外,有五个方面的事情却可以预知战争的胜利,其中之一就是将帅有能力而国君不去加以干涉其指挥的,就能取得胜利。 

    这段文字,从正、反对立的两个角度,突出了军队中将能而君不御的管理谋略的成功。 

    我们不妨把这段文字中的,理解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与律师。 

    无庸置疑,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无论多么精明强干、智慧超群,也难以对所有的工作、所有的业务,都做的应付裕如,得心应手,因此,作为明智的管理者应该按照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乃至每个律师的特长授予他们一定的权利,放手让他们施展身手,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不去干预他们独立行使专项、专门的管理权,以及他们独立承办案子的权利,以此获得授权管理的效益。。 

    杜预在《十一家注孙子》中所说的,将有智勇之能,则当任以责成功,不可从中御也,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对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律师进行授权管理的一种非常明确的解释说明,值得管理者借鉴运用。 

    (三)令之以文,齐之以武,赏罚管理谋略。 

    《孙子兵法》行军篇说,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意思是说,在士卒还没有亲附的情况下实施惩罚,他们不会心服,不心服就难以使用他们;在士卒已经亲附的情况下,惩罚却得不到实行,那么也不可使用他们。因此,平日要用怀柔宽仁的手段去教育士卒,用军纪军法去管束士卒,这样就必定会取得士卒的敬畏和拥戴。因此,孙武所说的令之以文,齐之以武,就是文武兼使、赏罚并重的意思。 

    曹操在《十一家注孙子》中说,文,仁也;武,法也。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来说,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指坚持不断地对全体律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操守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法纪约束,赏罚分明,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这样,一手软、一手硬两手齐抓并管,恩威并使,最终势必赢得全体律师的拥护,自然,律师事务所会获得上下同欲、和衷共济的良好局势。 

    二、《孙子兵法》与律师代理谋略 

    正如本人的一贯观点,律师的工作具有战争与和平的特点。战争,是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兼战士、将军、军师的数重身份,在法庭这个没有硝烟却剑拔弩张的特定战场,以唇作枪、以舌为剑,用法律规定作盾牌,用事实、证据作戈矛,用法律理论作烟幕,向自己的敌人’——对方当事人或打攻坚战,或打防御战,或打袭击战,不一而足,但这些诉讼战争的结局却总是与真正的战争一样:或胜,或败,或和;和平,则是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使者与利益相关的对手,谈判于圆桌之际,斡旋于情、义之间,结局也不外是或成功、或失利、或结盟。这样,《孙子兵法》就给予了从事战争与和平工作的律师许多的代理谋略。 

    (一)庙算知彼知己的胜算代理谋略。 

    《孙子兵法》始计篇曰: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而况于无算乎!” 

    战争是关系着国家安危存亡的大事,因此,孙武提出在战争前对战争的双方从五事”“七计的角度,进行对比衡量,以此达到知彼知己,实现己方的百战不殆,可见,庙算对战争的重要性。 

    对律师来说,在代理诉讼、代理仲裁前,或者在代理谈判前,也应该按照庙算的谋略原理,对双方当事人的拥有的事实根据、可能掌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优势、劣势,强势、弱势,甚至各自的关系背景,乃至各自的经济实力,各自的法律意识水平,进行对比衡量,做到心中有数,知彼知己,并有针对性地弥补己方的缺陷,对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应对策略,预先设置破解策略,做到以己方之,攻击对方之对方所不趋对方所不意,以实现能自保而全胜的完美结果。 

    《孙子兵法》九变篇曰,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应该是对庙算所作的补充阐释,也是对律师实施代理工作之初进行庙算提出的具体要求,意思是对代理的诉讼事务、仲裁事务,或者谈判事务,预先从利、从弊,从成功,从失败,从两个角度,进行预算,力争实现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非利不动,非得不用 

    可见,《孙子兵法》的庙算谋略,是律师代理工作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取得圆满结局的胜算代理谋略。 

    (二)兵贵胜,不贵久,节时省钱的代理谋略。 

    《孙子兵法》作战篇曰,“…其用战也贵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故兵贵胜,不贵久。” 

    孙武在这里告诉人们的是战争对国家财力的损害程度。如果战争旷日持久,那么国家的财力必定枯竭,国家会因此败落,因此,他提出了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故兵贵胜,不贵久的观点,而这个观点,尤其适用于律师所代理的诉讼工作。 

    从来,社会上就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时下,又有一种 “打官司是一种高消费观点,由此,也可见到诉讼对当事人财力的消耗,犹如战争对一个国家财力的消耗,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该切实考虑到当事人为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甚至没法预计的应酬费等等,对当事人钱财的损耗、经济的负担,所以,作为代理律师,尤其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诉讼无休止地拖延下去,以避免过多耗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因此,在诉讼前,就应该把诉讼所必须的证据资料、法律依据,甚至关系资源等,准备充足,安排妥当,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顺利结束诉讼战争,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三)以正合,以奇胜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代理谋略。 

    按照兵法的解释,在战争中,面对面的阵地战就是正规作战,就是以正合,突出了武力的比拼、搏杀,而阵地战之外的偷袭战、侧击战、包抄战、迂回战、分割战等,则属于不按套路出牌的奇袭战,并以此获得战争的胜利,是以奇胜,正是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战略战术。 

    这个战争谋略,用于律师工作,简而言之,就是律师在法庭与对方当事人面对面的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乃至强词夺理、互相攻讦,以及谈判桌上的寸土不让,据理力争,是代理工作正规的表现方式,属于以正合的部分,而通过法庭外、谈判桌外的斡旋,以及出其不意的各种方式对对方的影响、渗透,并最终获得己方满意的诉讼结局,或者谈判结果,则是属于以奇胜的谋略内容。可见,奇、正结合的谋略,是律师代理工作的必选谋略。 

    美国著名的军事理论家约翰*柯林斯在《大战略》一书的序言中说:孙武是古代第一个形成战略思想的伟大人物……我认为,孙武的伟大不仅在于他在古代第一个形成了战略思想,而在于他的《孙子兵法》审计重举,明画深图,是人类谋略智慧的宝库。其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避实击虚致人而不致于人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以正合,以奇胜上兵伐谋等等无数的谋略智慧,不仅适用于军事战争,而且,已经被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意味,所以,《孙子兵法》的谋略智慧,完全可以适用于律师职业、律师工作。 

    因此,本文仅以点滴浅述,作为抛砖引玉,以期《孙子兵法》成为律师同行的谋略宝典,并以此提高管理水平、代理艺术,更好地实施好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实现好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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