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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比律师“高明”的当事人的业务

作者:陈建军  更新时间 : 2012-08-20  浏览量:1066

 

 

    律师在咨询、接待或者为当事人做方案时,有时发现律师出的点子、提出的方案,当事人对之不以为然,当事人对相关事项法律规定的了解,比律师知道得更多,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质疑问题,问得律师张口结舌,律师有了放弃的想法,心想自己是攒不到当事人的委托了,开始自叹弗如

    此时,作为律师自己,需要认清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当事人自己身上发生的事,通常比你律师更清楚。

    二是,当事人对他自己的事,可能来咨询你之前,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阅资料(书本和网络),向熟人、朋友请教、打听和了解,可能还找过了其他律师;甚至乎当事人为自己的事情成天地思考、分析、谋划,可能为此茶饭不思,寝食不安,有的对事情反复考量、深思熟虑。而作为律师并不可能对各项法律业务都有相当的熟识,当他们咨询的法律事务是一些你并不熟悉,甚至是陌生的领域时,你需要花些时间去找资料、去学习研究,此时,当事人知道的法律也许你还不知道。

    三是,当事人并不总比律师笨。律师也是常人,有时,当事人的智慧、经验、阅历和能力可能超过律师个体,因此,当事人的谋划方案、处事策略可能比律师个人略胜一筹。

    了解上述因素之后,律师就不应自卑了,就应当正视现实,在内心里肯定差距,决不是打肿脸来充胖子,同时,充分肯定当事人的想法和方案,但不能使当事人小瞧自己,不能使当事人感到律师也不过如此”“不值得请律师,否则,就没戏了,永远得不到当事人的订单。此时,律师应当从法律事务的不同侧面去挖掘,为当事人提供新、奇、特的法律服务,使当事人感到山外青山,楼外楼,一山更比一山高,从而挽回影响,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尊重,委托成交。

    首先,从法律的特殊视角或者找法律漏洞着手,为当事人找寻解决问题的新、奇、特的策略和办法,走出一条纠纷的解决新路径。此时,往往能使当事人对律师开始另眼相看。如笔者接待的个体私营企业内部纠纷非诉讼事务,企业有五名合伙人,其中一名是技术出资,合伙中途,该名合伙人因与其他合伙人闹矛盾,自行离开合伙企业,并带走技术人员,致企业被迫停产。其他合伙人万分焦急,寻求律师帮助。律师指明,纠纷的关键点在于,企业名为个体私营,实为合伙,合伙人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的除名制度,将该名合伙人除名,另寻技术人员,解决纠纷。

    其次,为当事人进行程序运作。律师是法律工厂的流水线上的工人,对各种法律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有相当的熟悉,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不同程序,有丰富的出庭经验或者处理非诉讼事务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赢得胜诉和利益、节约资源和成本。比如:证据的搜集、保全、如何举证以及举证期限、时效、管辖异议等等程序事务,没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路径,会走许多的弯路,还可能丧失时机。现代法制时代,程序变得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部分。

    第三,为当事人完善、实施方案,把好法律关。无论当事人的谋划还是律师的谋划,都需要在付诸实施之后方显成效。同时,方案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调整、补充、完善。这一切离不开法律专家的律师的参与、运作和策划。

    第四,为当事人提供各类文书制作服务。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有时,仅凭当事人自己的努力,做出的诉讼材料、合同协议等会有许多漏洞和不足,事后才知双方的协议过于简单,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自身权益。时下虽然网上充斥着各种合同标准版本、各类文书范本,但决不是一套就能用,一套就有用的,许多是僵化的、缺少灵活性和个体化,能够适合于张三,但并一定合适于李四,法律事务是千差万别的。而作为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律师,制作法律文书是其经常性的工作,有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能够正确把握某一文书或合同之中的关键点、难点,有较好的处理相关问题的技巧,律师能提供高效、快捷和专业的文书制作服务。

    第五,律师可以充当调解人、委托人一方的参与者,参与各种关系的协调,纠纷的调处。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律师没有过硬的本领,是攒不到这碗饭吃的。面对比自己的高明的当事人,律师在表面上尽可能谦虚一点,灵活应对,背地里却要赶紧补补课,抓紧时间学习,深入钻研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同时,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己出点子、出谋划策的能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将各种纠纷转化成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大胆、努力地开拓各项法律服务业务。

以上内容由陈建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建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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