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宝律师亲办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四)
来源:王洪宝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浏览量:1245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四)
东营电台讲稿——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四)

主讲:王洪宝律师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88.1东营电台交通音乐频道,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宝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王律师: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宝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再次相会在东营电台交通音乐频道。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较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工作人员数十名,所有律师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诉讼、仲裁和各项非诉法律业务。囊括了民商经济、公司合同、金融证劵、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诸多领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所将运用全部资源,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您有所需,请及时致电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本所地处西城新悦大酒店对面的华纳大厦四楼405室,联系电话:7795583,13905464098。

主持人:王律师,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什么话题?

王律师:今天主要给大家讲解一下交通事故起诉状写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主持人:说起诉状,经常听人说太难写了,听说写诉状既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又要言简意赅,叙事清楚。也就是说,该写的一定要写上,不该写的一定不要写上,否则,有理也可能打不赢官司。王律师,是这样的么?

王律师:是的。起诉状是打官司必备的一纸文书,但是起诉状怎么写,非法律专业人士一般不会写,或者说很难写好。诉状写不好,在诉讼中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自己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完全的维护,因此在诉讼中诉状的书写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给大家讲解一下交通事故起诉状写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自然人的,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如果原告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注意:1、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不能写小名、笔名、艺名;而且名字必须一字不差,多一个字,少一个字,写别字均不可以,那就成了别人了。单位名称也一样,否则会驳回起诉;如被告是单位的,建议先找律师查询该单位工商登记,(查询也是律师工作范围之一)然后再起诉。2、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大致年龄;3、要写明当事人具体住址或办公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因你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将导致审判期间延长。公告60天,缴纳公告费。关于首部举例如下:

原告:张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某单位职工,现住东营市某某小区98-1-1号,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x号。负责人:李四,经理。电话:。

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诉讼请求,具体写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也就是说你让法院为你解决什么事。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例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三赔偿原告医疗费1335.3元、残疾赔偿金29260.8元、误工费36748.08元、护理费2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2645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手机损失650元、手表损失3000元、鉴定费600元、衣服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上述共计:105269.18元。

(2)、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来写,重点写明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该部分内容因比较复杂,一会儿作为专题进行讲述。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是对证据和证人情况依次列举,说明证据的可信性,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在正文结束前,通常要加“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判”。

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等内容。具体说,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签名按手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例如:

此致

东营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09年6月8日



提交诉状副本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即给法院一份,每名被告一份,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否则开庭时无法宣读诉状。

上面讲到的是民事起诉状的构成,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来工作的经验,讲讲在实践中往往被写作者忽略,甚至犯错误的一些问题,在此仅列举其中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供听众朋友参考。

一、起诉状和起诉书的区别。宁致远教授在《法律文书教程》一书中谈到法律文书的特点时说,根据法律文书的时效性和利害关系的直接性的特点,要求语言文字必须做到单一解释,否则有可能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当事人个人的直接利益,严重影响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实效。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起诉书的制作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公诉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可见,起诉书是一种刑事法律处文书;而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是一种刑事法律处文书。起诉书与起诉状的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因此在拟写诉状的标题时,切不可麻痹大意,弄错了案件的性质。

二、原告的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一名两岁的小孩受伤,那么谁有权当做原告提起诉讼呢?这种情况下,孩子虽小,什么事情也不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由他父母代理,但这并不影响孩子原告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孩子的父母不是原告,他们只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

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在再例如:甲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甲有父母,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此时谁有权当做原告提起诉讼呢?均有。

三、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同的称呼表明当时正处在特定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被告”和“被告人”虽一字之差,但表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程序完全不同,根据刘复之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的简称,是指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只能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使用,而“被告”则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二者不可混用。

四、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原则。

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要求。特别是对于给付之诉,赔偿的数额,要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抽象,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数字,请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

另外,提出诉讼请求时也不是多多益善,而是要切合实际,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

增加、变更诉请问题。有些交通事故案件为了封车,原告在起诉时因时间短,索要的赔偿数额很少,等到开庭时又增加了一些费用,此时要及时增加、变更诉请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是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却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新法由于就发原则,以后法为主,再次提醒大家特别注意。

五、事实和理由的写作技巧。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来写,一般包括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合理合法、论证严密。各大教科书在谈到对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求时观点也是大同小异,似乎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但是我根据自己多年的诉讼实践体会到,在实际的写作中,应考虑到诉状不仅是呈给法官的,同时还要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还应该注意写作的技巧,不能一览无余,使自己在庭审的辩论中处于被动的地位。首先,从呈给法院的角度来说,为了使法官对案情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在陈述基本案情时做到重点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对某些关键的要素诸如时间、争议焦点等细节都毫无保留,虽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叙述得越详尽,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加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有时对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使之无狡辩还手之力。其次,从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被告在开庭前并不是必须提交答辩状,这样就使原告与被告从彼此获取的信息呈现出不对称性,虽然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试图避免证据突袭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但在实际运作中,被告往往故意拖延举证时间,在举证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证据,原告获取被告信息的时间较晚,后续的调查时间较紧,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对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和对象在庭前并不要求说明,有些证据的意图不明,仍会影响原告的判断,因此如果单纯强调事实叙述的详尽具体,在我看来,是弊大于利,我们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握信息披露的详略,不可一味强调详尽具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再次,理由的援引,更不宜在诉状中具体披露,否则等于提醒对方当事人仔细研究原告方已掌握的法律依据,在庭前就暴露自己,使对方知己知彼,做好针锋相对的准备,在庭上反戈一击。至于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另外,在该部分书写过程中切不可长篇大论像写报告一样;同时,不可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尽量简单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为现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较大,如果起诉状写得过长,主次不分,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使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会激化矛盾,不理案件的解决,对自己是很不利的。

六、法院的管辖问题。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讼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属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应先仲裁后起诉。

2、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审案件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例如,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哪一个法院对自己最有利,就需要综合考虑。例如:一名新疆人到东营送货,把东营人撞了,原告起诉时,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新疆法院和侵权行为地的东营法院管辖,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肯定选东营法院。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大小等,还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如:东营区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300万元左右,可在起诉状中请求301万元或299万元,来确定对自己有利的级别法院, 299万元就有东营区法院管辖,301万元就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法院也有一定的技巧。以上所述,是从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民事诉状写作中实际问题的粗浅探讨,以引起大家从实践层面关注诉讼文书写作的重视,从而给大家以帮助。

七、 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篮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但不能用打印后复印件、或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书写,以便法院长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八、证据问题,有人主张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全部了解,以便开庭时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措手不及”,这是过去的习惯做法,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实施后(2002年4月1日实施),要求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等开庭时再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允许质证,更不可能被法院所采纳。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东营区法院一般是明天开庭,今天则是举证期间的最后一天,因此,在东营区法院诉讼时,一定要在开庭的前一天提交完所有证据。还有几个特殊规定,一定要记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申请鉴定或调查取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一旦错过上述期限,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失”。

以上所述,是从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民事诉状写作中实际问题的粗浅探讨,以引起大家从实践层面关注诉讼文书写作的重视,从而给大家以帮助。

以上内容由王洪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洪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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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洪宝
  • 执业律所: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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