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芳律师亲办案例
从律师角度谈“房产加名”
来源:张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量:859
《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权属界分的影响:“加名”热的起因

《婚姻法》解释三这部体现多方利益博弈的司法解释,在历时3年,五易(也有七稿说)其稿后,终于面世了。正如其制定过程中各方观点的激烈冲撞一样,其正式实施更是在社会上激起千层浪。尤其是其中关于房产权属界分的条款,体现出法定婚姻财产制度由“婚后所得共同制”向“婚后劳而所得共同制”的转变。即将界分财产权属主要看取得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演变为将财产取得与出资来源和登记人挂钩,而是否婚前婚后取得只具有推定出资来源的意义,而不再具有实体法上决定房产权属的意义。


由于房产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大的财产,而“安居”才是一切的前提。因此,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权属界分的条款自然触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房产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加上名字利益才有保障,心里才能踏实。



房产“加名”对产权是否有影响?


然而现实中房产加名情况又比较复杂,大致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本来就是共同财产,但因为种种原因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加名”,不产生权属变更的效果,而仅仅具有权属确认的意义;2.房产本来是一方个人财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加上名字就意味着房屋产权由一人变成两人,或者共有方式的改变,实质上与房产的赠与密切相关。


被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穗首例“加名”案:富商老公太抠老婆不惜打官司,就是“加名”确认产权的典型案例。


(1)“加名”不影响产权的情况


案情简介:阿梅和香港富商老公结婚多年,并购置21处房产。但所有房产都登记在老公一人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婚内购房不再一刀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之并不牢靠的夫妻感情,让阿梅产生了恐慌心理,要求房产加名老公又不同意,并以离婚相要挟;而房管部门的答复是:现在能证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还不够,既然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就要证明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建议阿梅先去法院打个确权官司,确权后再加名。


属于典型的“加名”确认产权的在婚,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这种情况下因为未登记方本来就拥有对房子的产权,“加名”只具有对外公示的意义,不涉及产权的变更,仅具有确认产权,从而保证房产在对外交易时己方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不受侵犯,从而实现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利。


(2)“加名”相当于赠与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产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加上非登记方的名字就意味着产权由一人所有变成双方共有。这就涉及到产权的变更。如果在加名时明确了双方的产权比例,那么根据约定优先原则,自然是按照产权比例来拥有产权份额;如果未约定产权比例,那么就只能推定双方拥有平等的产权即共同共有。



如何“加名”两条路,夫妻更名免契税


现实中,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房产证更名多数情况下并非易事。常常只能在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即房屋无抵押,无未还贷款。因此,对于贷款购房的夫妻,在婚前“联名购房”最为稳妥合适。而对于全款购房的夫妻,比较简单,只要双方一致同意,或能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加名。


实践中,进行房产“加名”分为两条途径。第一,也是最方便的途径,即在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去房屋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加名登记。第二,是在双方无法就“加名”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通过诉讼确权,持生效的确权判决书,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加名”登记。


而且,《北京离婚房产权属变化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免征契税。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加名”登记只需交纳工本费80元。



是否“加名”要想清楚


俗话说,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当然更不是讲“钱”的地方。财产界分得清了,锱铢必较,情分也就淡薄了。而失去了感情的基础和维系,经常是“一地鸡毛”的婚姻将是多么的不堪一击!因此,讲爱讲情永远是幸福婚姻的秘籍。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待财产的态度应当是适度的有节制的。


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能够主动要求加上未登记方的名字,让后者更有安全感,这既是未登记方的正当权利,又能加深夫妻感情,何乐而不为呢?


而对于本不属于自己财产的一方个人财产,整天惦记着把自己名字加上,变成共同财产,这不但给人留下“贪财”的印象,给夫妻感情留下阴影,显然又是得不偿失的。


而对于本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登记方明显有恶意隐匿、转移的迹象,又拒绝非登记方的“加名”要求的,非登记方可以通过“物权确认之诉”确认其产权,并依据生效判决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加名\",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目前,在北京地区,这样的确权案件能够受理慢慢达成共识,诉讼费用也不再象最初那样实行按标的收费,而是按件收取35元。这样,不至于因巨额诉讼费提高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堵塞其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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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晋芳
  • 执业律所:
    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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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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