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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来源:赵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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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苏高法电[2012]181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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