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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劳动仲裁已经认可的证据,到了一审阶段又反悔否认,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侯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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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呈现

黄女士是深圳某公司的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八个月。2024年8月,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规定,以黄女士一年内二次以上出现不良事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黄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庭审中,黄女士对公司提交的《员工奖惩制度》《规章制度签收表》、不良事件讨论记录等证据,均予以认可。

仲裁裁决认为,黄女士在工作中多次出现不良事件,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裁决驳回黄女士的仲裁请求。

黄女士不服裁决,向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一审时,黄女士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员工奖惩制度》《规章制度签收表》、不良事件讨论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上述证据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当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话说到这里,法院如何处理黄女士的笔迹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从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中已经认可的证据,一审经法官说明后,视为已经质证。

既然已经质证,现又否认,行吗?禁止反言是一条诉讼规则,因此前面已经认可后面又反悔,原则上是不行的;有原则就有例外,那么例外是什么呢?

质证认可后又反悔的行为,实质上是变更质证意见(区别于“自认”)。那么对于当事人变更质证意见,法律有规定如何处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仲裁被视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否可以自我否认,法院需审查其否认的理由,必要时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综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等案件情况,确认有必要重新审查证据、审查案件事实,可以采纳其主张。

黄女士与某公司的案件中,因黄女士是第一次参与诉讼,仲裁庭审笔录中记载其质证意见非常简单,统一认可了某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加上其在一审庭审中说明了其否认证据的理由,法官综合其诉讼能力、理由,最终同意了其笔迹鉴定的申请。

实务经验

从上述案件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仲裁阶段认可的证据,到一审阶段能否否认,要综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理由、证据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像黄女士这种情况,因其第一次参与诉讼,明显诉讼能力有限,加上其否认前言的理由充分,法院采信了其主张,同意其鉴定申请;但如果是律师代理,其在前面已经认可的证据后面再想推翻,仅仅说明理由恐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前面质证意见存在错误,否则基本上不可能推翻重来。

另外也可以看出,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出庭很可能会因为不熟悉诉讼规则而出现错误,进而造成不利的案件结果。如果想翻案,就必须再提起诉讼,这样无疑会延长案件程序、增加诉讼风险;除此之外,新的程序中,当事人想推翻在前的言论(自认和证据),存在极大的难度(禁止反言),法院可能不会采信当事人的理由、某些证据可能无法鉴定、可能鉴定结果有误……当然,也存在翻案的希望,但如此大费周章属实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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