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9
浏览量:375

35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06.10

以上内容由郭新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新军律师咨询。
郭新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8好评数2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新军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6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