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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无效新规解读遵义夫妻必看财产分割有重大变化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25-04-20  浏览量:89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新解释”),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则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重要调整。作为遵义市民,尤其是涉及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如何理解新规变化?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一、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则变化

1. 原规则:无效情形可能 “失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重婚的一方在起诉时已与合法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即 “重婚情形消失”),法院可能不再支持确认后一婚姻无效的请求。实践中,部分过错方借此逃避法律责任,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

2. 新规:重婚无效 “一刀切”,再无漏洞!

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变化:即使重婚发生时存在的合法婚姻关系已解除(离婚或配偶死亡),后一婚姻仍自始无效!这一规定彻底堵住了过错方利用 “时间差” 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强化了对婚姻忠诚的保护。

二、重婚后果升级:财产分割更严苛

新解释不仅明确重婚无效,还对财产处理作出更严格规定: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低价处分的,另一方可主张行为无效,并请求在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 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实务影响:若一方因重婚恶意转移财产(如赠与第三者房产、车辆),受害方不仅能追回财产,还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 “净身出户”。这一规定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三、律师建议:遵义市民如何应对?

1. 重婚证据是关键:若怀疑配偶重婚,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如结婚登记记录、共同生活照片、证人证言等),并向法院提起 “确认婚姻无效” 之诉。根据新规,即便对方已离婚,仍可主张后一婚姻无效。

2. 财产保全需及时:发现配偶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如大额转账、赠与第三者财物),可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3. 子女抚养权优先保护:新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若一方存在重婚、家暴等行为,另一方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将获得优先考虑。建议提前准备子女生活、教育相关的有利证据。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号:(2011)金民一初字第 1973 号、(2012)金民再初字第 13 号。

基本案情 :田某与黄某某于 1983 年 5 月 16 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子。1996 年 1 月 3 日,田某与黄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田某早在 1991 年 9 月 19 日便与郭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2011 年 4 月 12 日,田某某 1(田某与黄某某之子)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与田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裁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 1973 号民事判决,宣告田某与郭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该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不服,向金水区法院申诉。法院经再审后,于 2014 年 1 月 9 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宣告田某与郭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结语

婚姻忠诚是家庭稳定的基石,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对重婚行为的 “零容忍”。遵义市民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依据《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解释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请关注时效性。若有疑问,可私信咨询!

以上内容由李光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光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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