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9
浏览量:308

 

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 2000.12.11

以上内容由郭新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新军律师咨询。
郭新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8好评数2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新军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6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