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苹果我该收下吗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浏览量:453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所做的工作一定要有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的,如果界定不清如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引发争议,最终导致双方反目成仇。
       田园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公司邮寄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公司收到以后,立即发送传真表示希望按照田园农场价目表所列的价格购买苹果120吨,总价款24万元,并要求5天内运送到指定地点。田园农场收到传真后立即装车发货。第3天,田园农场将苹果运至甲公司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公司于是要求田园农场按市场价销售。田园农场不同意,要求甲公司按照原来的约定的价格付款,甲公司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田园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并向田园农场支付货款24万元。
        法宝解密:本案的关键在于田园农场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买卖双方之间所发出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合同法》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实质是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又叫引诱要约。受要约邀请方作出意思表示的回应仅是要约,而不是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格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一般来说,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只有订约意图,无具体价格、型号、质量等条款。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要约邀请;对是要约邀请人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有权决定承诺或不承诺。
       本案中田园农场向甲公司邮寄的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甲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向田园农场发出的传真,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田园农场接到传真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甲公司指定的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虽然《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因此,甲公司与田园农场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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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常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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