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字迹不清要承担责任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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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由乙公司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与银行协商,借款期限要延长6个月,甲公司与银行做工作要求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很为难,就在续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银行工作人员以为是“同意担保”。6个月后,甲公司仍未归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律师说法:银行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已有明确规定,并由乙公司审查,应视为一种要约,银行就赋予乙公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诺的权利,乙公司只要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担保栏中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由于格式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如不愿意担保就不必在合同担保栏中签上“不愿担保”的字样。《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得到乙公司有效的承诺,如果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担保合同就不成立,那么如何认定四个字的真是意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于张某所写的字迹是什么意思在社会公众都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只有信赖依靠自己的解释。因此,在笔迹鉴定部门无法确定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信签字人张某的解释,即认定为“不愿担保”。所以担保合同不成立,乙公司就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张某如不愿担保应明确说明,或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然而张某没有当面拒绝,而是在担保栏中写上“不愿担保”四个字,那么就应当充分注意相对方看得懂这四个字所表达的意思,其写后一走了之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现在正是因为对张某书写认识上的重大失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42条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银行理应对张某的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在不了解对方字迹的情况下,应当要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其签字进一步明确,然而银行的审查人员对应当注意的问题没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认为合同已成立,继续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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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常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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