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为儿子购房,儿子有权处置
来源: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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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9年7月,武先生夫妇拿出60万元存款以其儿子小武的名义买了套房子。随后,小武和其女友小张领了结婚证,在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结婚还不到半年,小武和小张就因为感情不和,背着武先生夫妇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价值60万元的房子归妻子小张所有。小武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从“新房”拿出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武先生夫妇才知道儿子离了婚,于是大为恼火。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儿子竟然把用他们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子给了前妻小张。气愤之下,武先生夫妇把儿子小武和小张告上了法庭,称房子是他们二人买的,儿子没有权利处分他们的房子。法院最终判定小武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6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张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分析】

  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在本案中,武先生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武先生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武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武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武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6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张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条明确了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已经完成对子女的赠与,该财产转化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小武在真实意思下处分自己的财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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