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吊销执照的诉讼主体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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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食品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形式取得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甲公司的土地修建厂房。甲食品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侵占甲食品公司的土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法院却以甲食品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而不予受理。法官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甲食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法宝解密: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进入清算程序,最终导致公司消灭。但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仍应视为存续,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清算组成立前和清算组成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就是说在吊销后至清算组成立前存在一个时间段,若此时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那么将出现权利保护真空期,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这期间恰有一笔债权即将过诉讼时效,而清算组又尚未成立,公司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眼睁睁看着债权过诉讼时效,而这显然损害了公司本身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才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才是公司法人终止的标志,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虽然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但并未剥夺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对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此时的公司相当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其日常经营活动,而其组织机构依然存在,依然发挥作用,其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相当于清算组的职权范围,显然可以且应当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第二阶段,清算组成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原有功能全部丧失,其权利义务被终止,已不能以企业人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此时,应由清算组代替公司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该条文可以发现,即使是清算组也只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在整个清算阶段,清算组作为代表人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实施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法律后果皆由公司承担。故清算组成立后,公司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甲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以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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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常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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