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把握你的抗辩权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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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日期,同时施工并同时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该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对此表示非常不满,向该公司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按原合同同期给付工程款。因此双方发生了争议,按合同的争议条款,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开发公司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鉴于该公司已无力继续按期履行合同,裁决双方解除合同。
         法宝解密: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要遵循下列条件:
       1、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2、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到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则需要通过判断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对于另一方履行债务来讲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则未履行的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可以分割,则在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无履行的部分或者有瑕疵的部分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且义务不可以分割,则可以认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法不能行使。
       4、须对方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发现建筑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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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常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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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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