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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来源:吕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07
浏览量:49

  一、著作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著作权案件的级别管辖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有哪些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

  7.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

  9.销售商侵权纠纷。

  10.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11.出版单位与作者的纠纷。

  三、申请著作权保护有什么限制

  1.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的限制

  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指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只有表现才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思想则处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

  2.独创性条件的限制

  在著作权法内部,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另一重要限制。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它不仅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著作权保护的试金石和著作权法的真正前提。

  只有通过了这两重限制的作品才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以上内容由吕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吕欣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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