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8
浏览量:326

336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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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新军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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