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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期限是多久,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

作者:夏庆雷  更新时间 : 2025-04-07  浏览量:73

  一、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留置的期限是: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二、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是: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三、监察委留置对象有哪些

  监察委员会留置的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找法网提醒您,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涉案要求。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证据要件。保留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以上内容由夏庆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夏庆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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