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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怎么办?
来源:胡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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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到期时,企业重新定他的岗位(或职位)和薪酬,如果他本人不同意,是否按企业不续签处理?经济补偿金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续订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防止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问题在于忽视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属性,作为一份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订立,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协商不一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单方承担支付两倍工资这一不利后果。由此必然带来另外一种可能:劳动者以协商合同内容为由拖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获得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后,此种事例已经不断出现。

为解决这一立法漏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三点问题:第一,要求双方按集体合同确定合同内容,但许多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虽有集体合同却未对此种情况进行约定;第二,要求双方按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确定合同内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执行,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第三,如果双方始终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这一关键问题未做回答。其实,按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确定合同内容实属无谓之举,徒然增加协商难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绝大多数已经在单位工作较长时间、原签有劳动合同,法律只要规定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内容按原合同执行即可。

对企业而言,按照现行规定,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如果无法就合同内容一致,企业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只能继续与员工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按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给予员工相关待遇。企业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出现此种情况时劳动者的待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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