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诉离婚去哪一方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是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规定了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
1.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收押,原告同样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则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起诉离婚法院管辖情况
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情况,除了上述提到的被告住所地和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住所地管辖外,还涉及到一些其他具体的管辖规定。
1.要明确的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前提是必须找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从而耽误当事人的时间。
2.在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都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
3.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定期限、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被收押等,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也有特定的管辖规定。
三、
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当对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移送案件。
1.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滥用异议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
2.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没有对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进行限制。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无需交纳费用,且即使异议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因此,面对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我们应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