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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的答复

作者:林晓明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更新日期:2025-03-10 17:48 浏览量:1013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已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的来信来信时间:2025-02-09回复时间:2025-02-12

宋*霞:自2018年8月起至2025年1月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1个月前单位口头通知到期不再续订,劳动者提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请问这是否属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赔偿,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按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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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解读:

人社部的回复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涉及到2个核心问题:

一、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适用条件:

1、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规等劳动者过错性辞退情形)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规定的情况。

3、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义务: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稳定就业的保护。

宋*霞提问的情况符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且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赔偿金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人社部的回复中,解释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原则,以及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回复较为原则,没有直接针对问题进行明确的定性,也没有直接指导应该支付赔偿金,这符合政府部门回复咨询的一般特点,读者需自行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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