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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作者:李海军  更新时间 : 2012-08-16  浏览量:377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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