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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学生村官法律培训讲义
来源:李广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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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法律培训讲义
-----李广涛
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是农村工作中的宣传者、服务者、实践者。在农村减少矛盾,出现矛盾后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去解决。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合作、公共事务的处理、拆迁安置、土地承包、邻里关系等民事权益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农村基层工作所涉及的法律相当广泛,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刑法等各个门类的法律。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均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驾护航。因此,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是大学生村官的必备素质。”
第一课题 法律
一、定义:(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二、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法律分类:(1)民法:物权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继承法 婚姻法、担保法等(2)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审议)等;(3)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
4、法律的保护功能、法律的引导功能、法律惩戒功能。
第二课题 大学生村官法律方面的责任
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 宣传者、服务者、实践者、
一、关于农村基层存在矛盾
1、农村基层矛盾日益突出。A、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宅基地纠纷李集案例、老窝案例)。
B、林木承包纠纷:鲍庄、郭庄、何庄案例。
C、宅基地买卖纠纷:人往城市、宅基地出卖,反悔案例。
D、农村刑事犯罪高发不下: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盗窃案\绑架、性侵犯案等。
E、行政诉讼案件 撤销林权证、宅基证。
(1)、《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三章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四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八条 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课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土地承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88年制定了《村民委员会法》(试行),试行了10年,98年才正式完善了此法。三年一届一班人,四个民主一套车
1、性质:(三自四民主)。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民做主变还权与民,是村民自治而不是村委会自治)
2、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与党组织的关系。支持、保障村民实现民主权利。
4、任务:(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会议。最高权力决策机构。现实中有许多两委定了。(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案件 支部不能代替村委)
1、组成人员: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
2、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9条。(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用的其他事项。
3、方式。开会。
(1)议决票。 (2)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讨论事项要有村民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村务公开。民主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一)平等的享有。不因性别、年龄歧视
(二)主要内容
1、承包期限的法定化(二轮承包)。
2、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某种自然灾害除外。可以调整(个别),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地冲了,丧失基本生活来源)
3、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
4、颁发承包证书。
二、承包人的权利。
(1)依法占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种花事件。江苏省沭阳市龙庙镇。县政府公开信种花卉,机关干部承包,800亩400户,转包费400元/亩,100元青苗费,村长书记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
( 2)产品处置权--不得强迫卖给政府指定的单位
(3)收益权。
(4)流转权--承包方自已决定,不得强迫、限制
1、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本村村民,主体变化)、其他(入股合作)
2、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得强迫)租赁合同20年、承包时间30年不变
(五)法定程序。订立书面合同且报发包方备案,互换、转让的需经发包方同意。
2、依法征用、占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妇女承包权。不分地;离婚在婆家不享有,娘家又没有。承包主体是户,怎么成妇女个人了?
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法律保护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饭店饮酒按最高价格出售案)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条例 第四十六条 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欺诈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收费高于标价的;
  (三)销售的商品掺杂使假、短尺少秤或者明知数量不足的;
  (四)明知是假冒商品而按真品销售的;
  (五)明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作明显标记的;
  (六)谎称降价处理商品实则抬价销售商品的;
  (七)经营者与他人串通,欺骗消费者,诱使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八)以邮购方式、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为名,欺诈消费者的;
  (九)故意损坏承修的商品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十)从事汽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故意拖延发车时间、绕行兜圈,中途停运、转运的;
  (十一)其他欺诈行为。

第四课题 维权知识。
一、有关“三条”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条据凭证,在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借出”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借出人诉讼请求的。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面书写欠条案例)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关于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然后再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一次。(还借款案例)
另外,谈谈“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约定清楚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欠款,出借人可以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两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款项,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 *** 、贩 *** 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06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有关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部门正式开具的叫做“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这一事实对象。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二、有关“三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合同法解释二规定 30%.
定金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王某买房双倍返还定金案)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并注明是预付款,同时约定合同不履行则如数退回,这样才能避免定金罚则;以合同注明的“定金”或“订金”为准,发票或收据注明的“定金”或“订金”如与合同抵触,以合同规定为准。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三、诉讼程序
(一)起诉。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在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是1年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三)审理期限。(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3)判决上诉案件,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4)裁定上诉案件,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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