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长期以来,该罪名争论点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如何界定,一直争议不断。直至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即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界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该解释进行了概括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广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织的国家考试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另一方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考试项目,若属于,则可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罪来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反之,仍需要办案人员进行综合判断所涉考试是否为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目前,许多领域都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经梳理,目前二十余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规定,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法官法、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其他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虽然由教育部组织实施,但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畴。
实务中,常见的考试项目多达几十类甚至上百类,当面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时,如何认定该行为是否适用刑事法律评价仍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办案过程中遇到新颖的考试项目时,首先第一步应当检索该考试所依的法律规范以及在何种法律中作出的规定,该项内容容易进行且稳定可靠,只有所涉考试确为法律规定的考试的才需要进行往下判断;其次,参照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末的“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进行判断,“专业技术”意指不同行业的技术专业,容易区分,笔者以为此处的概括规定应侧重于“资格考试”即资格类考试,有别于技能水平类考试、业内选拨性考核考试;再次,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有些法律规定的考试,依照规定不是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这些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最后,相关招生、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涉及的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综上,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概括规定,且随着法律的修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也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国家考试可能会在法律中增设或者调整,对此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