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和效力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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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建立养父母子女人身、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作为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事人应当忠实的履行收养协议。原则上,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或事实上的解体。因此,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①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有两种:①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而使得收养关系解除。应当注意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②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收养关系被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②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④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⑤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⑥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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