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怀方律师文集
台湾法制与律师生态考察报告--
来源:石怀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浏览量:3096

 

 一、绪言.PAGEREF _Toc303340735 \\\\h1

二、台湾的法律体系.PAGEREF _Toc303340736 \\\\h1

(一)政制架构.PAGEREF _Toc303340737 \\\\h1

(二)法律部门.PAGEREF _Toc303340738 \\\\h2

三、台湾的司法体系.PAGEREF _Toc303340739 \\\\h2

(一)司法院.PAGEREF _Toc303340740 \\\\h2

(二)最高法院.PAGEREF _Toc303340741 \\\\h3

(三)高等法院.PAGEREF _Toc303340742 \\\\h3

(四)地方法院.PAGEREF _Toc303340743 \\\\h3

(五)最高行政法院.PAGEREF _Toc303340744 \\\\h3

(六)高等行政法院.PAGEREF _Toc303340745 \\\\h3

(七)审判庭的组成.PAGEREF _Toc303340746 \\\\h4

(八)法庭席位.PAGEREF _Toc303340747 \\\\h4

(九)便民服务措施――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PAGEREF _Toc303340748 \\\\h4

(十)便民服务措施――民事执行处拍卖中心.PAGEREF _Toc303340749 \\\\h5

(十一)检察署.PAGEREF _Toc303340750 \\\\h5

四、台湾的律师制度.PAGEREF _Toc303340751 \\\\h5

(一)律师自治组织.PAGEREF _Toc303340752 \\\\h5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及执业准入.PAGEREF _Toc303340753 \\\\h9

(三)律师执业登录.PAGEREF _Toc303340754 \\\\h9

(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PAGEREF _Toc303340755 \\\\h10

(五)律师收费.PAGEREF _Toc303340756 \\\\h10

(六)律师税负.PAGEREF _Toc303340757 \\\\h11

(七)律师广告与业务招揽.PAGEREF _Toc303340758 \\\\h11

(八)律师认证业务.PAGEREF _Toc303340759 \\\\h11

(九)律师的惩戒.PAGEREF _Toc303340760 \\\\h12

(十)青年律师的培养.PAGEREF _Toc303340761 \\\\h12

(十一)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PAGEREF _Toc303340762 \\\\h13

(十二)律师的社会角色.PAGEREF _Toc303340763 \\\\h13

(十三)律师专业素质.PAGEREF _Toc303340764 \\\\h13

(十四)热心公益事业.PAGEREF _Toc303340765 \\\\h13

(十五)律师对司法环境的评价.PAGEREF _Toc303340766 \\\\h13

(十六)民众对律师的评价.PAGEREF _Toc303340767 \\\\h14

(十七)跨越边界的同道精神.PAGEREF _Toc303340768 \\\\h14

五、台北律师执业生态调查.PAGEREF _Toc303340769 \\\\h14

六、律师对法官进行评鉴的制度.PAGEREF _Toc303340770 \\\\h15

七、总结.PAGEREF _Toc303340771 \\\\h16

八、后记.PAGEREF _Toc303340772 \\\\h17

 

 


一、绪言

2010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正是秋高气爽的日子,深圳市律师协会一行23人赴台湾进行了短暂的交流参访。参访的行程是充实而忙碌的,我们依次访问了高雄律师公会、高雄理维律师事务所、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环瀛律师事务所和台北理律律师事务所。尽管高雄地方法院未能安排正式的访问,但因为高雄律师公会就设在法院内,所以我们仍有机会一窥它的概貌。留在记忆中的不仅是一路的欢声笑语,不仅是台湾的美味小吃,不仅是台湾人的热情好客,更有台湾律师严谨认真工作风格,台湾律师应对执业环境变化的努力,台湾律师公会“在野法曹”的维权精神和台湾法院系统的亲民便民的管理方式。相信深圳律师的年轻活力和严肃认真的好学风格必定也给台湾的同道们(台湾律师互称同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以时间为序的流水账式的访问日记似乎并不足以总结我们此行的所见所闻所感,以下将按台湾的法律体系、台湾的司法体系和台湾的律师制度等主题来总结我们的交流考察所得。诚然,一次短暂的行程无法让我们得以系统的了解台湾法律制度与律师生涯的全貌。一个考察报告并不足以涵盖台湾法律、司法和律师制度的方方面面,而只是记录了一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的片断和枝节,但这些片断和枝节却足以开启深圳律师外望的视野,通过比较两岸同根同源中国人的不同法治进程,启迪在野法曹们思索在我国儒家文化的社会背景下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的途径。

二、台湾的法律体系

(一)政制架构

根据台湾的“宪法”,台湾的中央政府体制为三权五院制。三权指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五院则指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司法权由司法院与监察院行使,而行政权则由行政院、考试院和总统行使。总统设置在五院之外,地位最为特殊。这一“五权宪法”的独特政治体制由孙中山创立,借鉴了西方三权分立的现代宪政体制,而考试院与监察院则传承于中国古代的科举与监吏制度。台湾的宪政体制最初带有明显的内阁制特点,后经由1997年第四次修宪,增加了总统的权力,从而过度到带有法国双首长制(即议会与总统)的特点。从趋势上看,则有进一步朝向总统制演变的可能。

(二)法律部门

在传统上,台湾法律体系的主体部门法有“六法”之谓,即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和商事法。而在六法之外,尚有行政法与国际法两大部门。我们在书店发现的新学林出版社2010年版的《新学林综合小六法》即采此种体制。总体而言,台湾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分为宪法、法律和命令三个阶位。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则为无效。法律需经立法院通过,其名称包括法、律、条例或通则等。命令则由各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制定。此外,地方政府可以在其自治范围内或者依据中央的授权而制定自治条例与自治规则。

三、台湾的司法体系

(一)司法院

台湾宪法第77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从条文字面意义看,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但实际上司法院从不直接审理具体的案件,审判职能却由其所属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承担。

司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且不得连任。司法院承担的主要工作并非审判,而是司法行政管理。但是,司法院承担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解释宪法和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和解决宪法争议的功能。司法院下辖各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在台湾,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个案审判功能主要由各级普通法院承担。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从下至上依次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程序审级上则实际三审终审制。但只有案件标的超过150万新台币的民事案件才能进入三审。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审理,仅设两级,即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

(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设于台北市,其受理范围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诉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最后一审法院,只进行法律审而不调查事实,因此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诉最高法院,必须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第三审理由的案件才可以上诉最高法院

(三)高等法院

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台湾高等法院,位于台北市,并设有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莲4所高等法院分院。另设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1所。高等法院是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或抗告的案件。另关于总统和副总统选举罢免诉讼事件,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应由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地方法院

台湾地区目前设有台北、士林、板桥、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宜兰、基隆及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法院等20所地方法院。另设有福建省金门和连江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公职人员罢免诉讼案件,交通违规事件、社会秩序维护事件及国家赔偿事件等的第一审法院。少年法院则是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五)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位于台北市,受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诉或抗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高等行政法院

台湾地区目前设有3个高等行政法院,即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有关公法上争议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

(七)审判庭的组成

依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的不同分别由法官一人、三人或五人组成“独任制”或“合议制”来行使审判权。一般来说仅有简易庭才会有法官独任。如果法庭由三位法官组成,则中间一位是审判长,右侧是受命(承办)法官,左侧是陪座法官。

(八)法庭席位

民事与刑事法庭的席位布置相似,与大陆法院布置不同的是设置了证人与鉴定人的专用席位。特别值得一提的少年保护法庭的布置。各席位围绕着一张椭圆形的桌子布置,少年被告、法定代理人和辅助人员坐在一端,而法官、调查官、书记官则坐在另一端,并且可以不穿制服。这样的布置会使现场的气氛较为轻松,可以减轻少年的紧张情绪,体现出对少年的特别保护。

(九)便民服务措施――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

基于司法为民的理念,为落实全民、礼民的司法政策,司法院于2000年在各级法院推行设立“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职能远非立案那么简单,而是有点类似现在大陆各地政府推行的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措施包括就各项司法行政事务及诉讼辅导工作,以诚恳亲切的态度、简化的流程及电脑化的作业。各法院的服务中心不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而且招募了许多志工(志愿者),民众只要一进入法院就会有热心服务的志工上前引导协助民众到适当的窗口,使民众能够获得“一处交件、全程服务”的便利。不但如此,单一窗口降低了柜台的高度,使民众能够与服务人员平起平做,充分感受法院对民众的尊重,也使得民众更愿意到法院来维护权利。

台湾法院处处体现便民服务理念,不仅在联合服务中心备有轮椅和儿童椅供老人和儿童使用。还配有电子血压测量仪,若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可以及时体检,以防意外。在各处填表书写之处,甚至在法庭的被告席和证人席台面都备有不同度数的老花眼镜架,供被告人和证人使用。

(十)便民服务措施――民事执行处拍卖中心

台北地方法院另一个充分体现便民精神的地方是民事执行处在法院一楼的拍卖中心。该拍卖中心定期举行被执行财产的拍卖会。拍卖会以事先评估的价格为低价进行,如果第一次流拍,则起拍价会降20%继续拍卖,并会鼓励债权人竞买。如果再次流拍,则会依次进行第三次和第四次,但不会进行第五次。拍卖由司法事务官主持。拍卖室有一个特别设计的又高又长柜台,台面可以电动升降,升起后可见台面下罩有四个透明的盒子,用于容纳投标人投送的标书。引导我们参观的法官介绍说四个盒子可以使得每次同时进行四个标的的拍卖,但不会区分每个盒子用于收纳哪个标的的标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现场的投标人分不清哪些人在竞投哪个标的,以有效防止围标的发生。如拍卖成功,则法院会从所得价款中扣留8%的执行费,用于弥补鉴价(评估)费、公告、搬迁费等与执行相关的费用。

(十一)检察署

与中国大陆的检察制度类似,台湾的司法机关设有检察署。不同的是,台湾检察署与普通法院级别相对应分别设于各法院内,虽与法院合署办公,但却自成体系。除履行刑事案件的检控职能外,各级检察署另设特别侦查组办理政府官员涉嫌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最高法院检察署的首长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1928年,台湾国民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在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1980年7月1日起实施「审检分隶」,最高法院检察署及辖下各级检察署正式隶属于行政院法务部,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则隶属司法院。

四、台湾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自治组织

台湾的律师自治组织是各地的律师公会和其联合组织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全联会”)。律师的执业注册、管理、培训、惩戒等主要的自治功能由各地律师公会行使,全联会则主要担负协调、沟通、促进交流及制定全台律师统一规范的功能。目前台湾设有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宜兰等十六个地方律师公会。以下分别以台北与高雄的律师公会为代表进行介绍。

台北律师公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11月1日接收日据时期的台湾高等法院和台北地方法院,同日,在台北的律师将台北辩护士会及法曹协会合并重整为台北律师公会。台北律师公会现有辖区会员约4500人,近年每年新增200至300人,预计以后每年新增人数将至500至600人,而台湾目前全部登录律师的总数仅6000余人,可见台北律师的人数占比约为台湾律师人数的七成,台北律师公会是台湾会员最多的律师公会。

台北律师公会有理事21人,监事7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每三年一届,但理事长的任期由两位律师相继担任,各为一年半。台北律师公会监事会,每月与理事会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使得监事会能够马上了解理事会工作。至今从未出现过理事会与监事会理念不一致的情况。

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实行理事长制,理事长由21位理事从7位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台北律师公会参与座谈的理事们表示,他们非常敬佩深圳律协会长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有深圳作为榜样,台北律师公会的理事长选举制度也将进行改革,目标是由全体律师进行直选,实现理事长选举的完全民主。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有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总务主任、会计主任、公关主任、图书信息主任各1人,均由理事会从会员中聘任,均为无薪职务。他们负责督导专任会务工作人员执行日常行政事务。由于秘书处工作繁忙,台北律师公会现拟将秘书长之职从由在职律师担任改为专职秘书长制。

台北律师公会下还设有专门委员会若干个(现为52个)。主要负责律师的在职进修。从各委员会的职责来看,分别与深圳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相似。各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推荐,每年需提交工作计划。各委员会没有人数限制,有的人数很多,有的人数则很少。律师参加委员会可由主任委员邀请,也可自由报名,参加任何委员会不受限制。各委员会作为律师交流的平台并无任何权利,其职责主要是审查修法意见,及对律师进行在职进修培训(几乎每周都有培训活动)。每个委员会每年的活动费用为2万元新台币(不包括支付培训老师的费用),委员们的工作全部是义务劳动,即使是车马费也不得报销。

台北律师公会努力推动会员在职进修、加强律师公会自律自治,大量举办休闲研习活动、扩展国际交流,以维护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并持续推动人文活动,从根本上提升会员内在的人文素养与关爱情怀,以使会员确实具备丰富情感、高尚情操,足以实现律师使命;对外方面,台北律师公会则依靠会员群体的智慧及力量,积极促进健全律师制度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并与相关团体结盟,积极参加台湾宪政改革、司法改革、人权保护以及立法修法,扩大平民法律辅助与社会参与,“确实发挥现代律师应有的功能。”

值得一提的还有台北律师会馆。台北律师会馆以前没有自主房产权的场地,“受此局限,实无法充分展现在野法曹应有的独立自主精神及恢弘气势。凡此,不但减损律师专业服务的效率与品质,也影响律师功能的发挥。”1994年理监事会全票通过构建会址,在律师中开展捐款,捐款高达新台币3622.5万元。1996年,台北律师公会以9950万新台币买下现址会馆,装修花费2000万元新台币。会馆中大部分面积用以设置律师研习场所,还设有供律师培训时休息小坐的咖啡座长廊;秘书机构办公场所则觉拥挤而繁忙。律师会馆奉行服务理念,尽力营造律师之家的氛围。

高雄律师公会

高雄律师公会成立于1949年10月,现有登录会员1299人,其中辖区会员437人,兼区会员862人。其组织架构如下:

会员大会 为公会最高机构,每年召开一次。负责修订章程,选举及罢免理监事和候补理监事。

理事会 由15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5人,常务理事中推选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任期一年半。理事会依会员大会决议或章程规定执行一切会务。常务理事处理日常事务,理事长对外代表律师公会。

监事会 由5名监事组成,负责监察一切会务。其中常务监事一名,负责处理日常监察事务。

委员会 目前第十一届理事会下设21个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召集人或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无人数限制,由律师自由报名产生。为与深圳律协的委员会设置进行比较,委员会列举如下:平民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改革委员会、律师伦理风纪委员会、律师会讯编辑委员会、大陆事务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律推广委员会、妇女及青少年问题委员会、审判实务研究委员会、人权保护委员会、环境法委员会、立法修法委员会、体育即会员联谊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律师在职进修委员会、性骚扰评议委员会、劳动法委员会、工程法律委员会、会员权益委员会、会员福利委员会。

秘书处 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一人,办事员、助理员若干人。秘书承理事长指示处理日常事务。

全联会

全联会为各地方律师公会的全国性联合组织,为提高律师地位与协助司法改革,有极多的工作与施展空间,尤其政府正在推行宪政改革,由具有法学基础的律师所组成的全联会,更可发挥所长,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就具体工作而言,对内方面,加强职业伦理及实施律师之职前训练及在职进修;对外方面,积极参与法律之增订修改,并监督司法革新与宪政改革。因全联会的有效运作,而能积极提高全台湾律师的地位,并配合律师本身之砥砺奋发,团结努力,克尽职责,必能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

全联会之宗旨,依章程第3条规定为:1.促进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2.砥励律师之品德及提高律师之地位;3.阐扬中华法系,沟通世界法律思想。

依台湾律师法及「全联会」章程规定,全联会系由全国各地方律师公会所组成,其组织架构如下:     

会员代表大会 为「全联会」之最高机构,负责修订章程及律师伦理规范,选举及罢免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及候补理事。理事、候补理事及监事、候补监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自全台湾律师选出。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每年召开一次。各律师公会依其所属律师之人数,按比例选出代表,共同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会员人数未满50人之公会,应选出会员代表3人;满50人以上之公会,每增加50人,得增选会员代表1人,最高以15人为限。(目前全联会之会员代表总额为148人)。

理事会 由理事35人组成。理事会秉承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或章程之规定,执行全联会一切会务。理事会就理事中选出常务理事11人,再就常务理事推选1人为理事长、2人为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并由理事长对外代表全联会。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另选出候补理事11人,于理事缺额时,依次递补。

监事会 置监事11人,负责监督全联会一切事务。由监事互选常务监事3人,并由其推1人为监事会召集人,处理日常监事事务。另选出候补监事3人,于监事缺额时,依次递补。

委员会 目前共设有30个委员会,包括律师伦理、人权保护、司法革新、宪政改革研究、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规、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裁判实务、非讼程序、财经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法、知识产权、社会法、法规整理、劳资关系、国际事务、中国大陆事务、国会联系、律师权益维护及业务发展、平民法律扶助指导、地方公会联系、编辑、福利、妇幼问题研究、二二八司法公义金管理、图书信息、行政诉讼实务等委员会,另设律师研习所其主任委员、委员及执行长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

秘书处 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若干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承理事长指示处理日常事务。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及执业准入

与中国大陆的早期的律师考试制度类似,台湾地区的律师资格的取得以参加律师考试及格并经培训合格为条件。但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检复的方式代替律师考试:(1)曾任法官、检察官;(2)曾任公设辩护人六年以上;(3)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而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4)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而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六年以上者。检复办法由考试院会同司法院、行政院制定。

律师资格考试进行两次,每次录取率为33%,最终录取的比例为10%左右。根据台北律师公会开展的律师生态调查结果,对于目前律师录取率是否适当的问题,会员意见两极分化。有50.7%的会员认为不适当,其中多数认为录取率应下调为5%左右。取得律师资格后,须在律师职前训练所参加为期1个月的培训,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5个月。律师职前训练所受训的费用由台湾法务部承担,但从2011年起将由受训人自行承担。

(三)律师执业登录

在台湾,每个执业律师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法院登录并加入当地的律师公会,由此方能取得在当地法院执业的权利。律师登录的法院和加入的律师公会的数量并无限制,也无需任何额外的考试或资格认证。但是,律师在加入任一个律师公会时必须交纳一笔入会费及在之后按月交纳常年会费。具体数额各地律师公会的标准稍有不同。以高雄自律师公会的章程规定为例,入会费为2.5万新台币,常年会费为每月700新台币。入会满三十年,免交常年会费,入会满十年并年满七十岁者,减免缴纳常年会费二分之一。中途退会复入会者,年资应予累计。律师加入各地律师公会,有主区和兼区之分,主区的会费高于兼区的会费。另外,每位律师每月还要向律师全联会交会费新台币100元,由主登录区律师公会代收,全联会的会费主要用于律师在职进修、体检和保险等

(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或侦查中执行之职务,应予尊重。第48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律师资格,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者,除依法令执行业务者外,处一年以下有期徒行,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换言之,非律师若提供诉讼事件以外的法律服务,并无明文禁止。实践中,只有律师才能担任辩护人和代理民事上诉第三审案件,民事一、二审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则可由当事人的亲属、近亲属、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代理人,而且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可以收费。

台湾判决文书完全公开,律师在法院可以阅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可以随时会见。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警检法部门的充分尊重。代理案件所需的土地、房产等信息,除涉密需向法院申请调查的情形外,任何人均可在网上查询取得。台湾的法院一般为律师提供专门的停车场地,充分显现出对律师工作的尊重。

在台湾,律师集体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事项,由律师公会出面解决;个案方面,通常会召开记者招待会。台北律师公会每年都会拜会法院,尽力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律师出庭必须穿着律师袍,律师界也没有为出庭是否有必要穿律师袍而争论。

(五)律师收费

 以高雄律师公会第七章的规定为例,律师收费分为分收酬金、总收酬金和计时酬金三种方式,而每种方式均有最高额的限制。如分收酬金中规定撰写函件最高新台币2万元,撰写诉讼书状每件最高新台币5万元,出庭费每次最高新台币2万元,调查证据每件最高新台币5万元。代理案件一般一个程序新台币5万元,再根据案件标的大小适当增加或减少。再如,总收酬金中规定办理民刑事案件第一、二、三审收受酬金每审不得高于新台币50万元。计时酬金中规定每小时收费最高新台币6千元。章程同时规定,案情复杂或特殊的,收费可以增加。

由于律师公会章程所规定的收费指引系参考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具体案件中律师收费超过该最高标准的,并不会受到处罚。律师收费完全实行契约自由,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约定。因此,风险收费也是可行的,但对于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律师不可实行风险代理,也不得高收费。

律师代理案件并不具有强制性,诉讼中律师费也不由败诉方承担。行业对每年律师业务的统计,并不以律师收费金额作为统计口径,而以所办案件的件数进行统计,以掌握行业情况。以高雄的2009年的统计情况为例,一位律师一年代理的案件数量最高为80件。

(六)律师税负

台湾律师并无因高税负而加剧生存困境之纷扰。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按实际收支盈余纳税,也可以选择按件定额纳税。高雄的定额纳税标准目前为每件500元新台币。因为多数律师事务所选择定额纳税,所以如果想了解台湾律师事务所的年收入或某地律师的总年收入并非易事。台湾政府对律师业的信任、尊重和支持也可见一斑。

(七)律师广告与业务招揽

高雄律师公会章程第43条规定会员不得为夸大性质的宣传;第44条规定,会员不得刊登含有恐吓或妨害他人名誉、信用等性质的广告。律师伦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业务:作夸大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宣传;支付介绍人报酬;利用司法人员或聘雇业务人员为之;其他不正当之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以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有损律师尊严与信誉之方法受理业务。

(八)律师认证业务

台湾的公证处设于法院内,民间也可以办理公证。取得认证资格的律师可以办理认证业务,属于民间公证。但民间公证的事项范围和法律效力与法院公证不完全一致。

(九)律师的惩戒

在台湾,律师惩戒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惩戒规则》和全联会制定的《律师伦理规范》,全台适用。后者参考美国律师规范制定。

在台北,律师公会每年接到律师被投诉的案件为100件左右,投诉来源主要为当事人、法官和检查官。律师公会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伦理规范进行处理,组成由一人担任组长的三人调查小组,按正当的调查程序,双方到场做口头或书面陈述,调查小组出具调查意见提交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监事都是调查人。若属于轻微违规,则理事会提出警告;若违规过重,则理事会将投诉案移交到高等法院处理。最高法院惩戒委员会有权决定被投诉人的律师牌是否被吊销。

律师惩戒采取两审制,分为初审核与复审。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惩戒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律师的惩戒决定和复查分别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进行。惩戒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院长指定法官三人并由院长函请高等法院检察署指定检察官一人、律师全联会推荐律师五人组成,委员长由委员互相选举产生。

律师惩戒复审委员由最高法院院长指定法官四人并且院长函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指定检察官二人、律师全联会推荐律师五人、学者二人共十二人组成,委员长由委员互相选举产生。

律师惩戒规则第七条规定:检察署、主管机关或律师公会移送惩戒时,应提出理由书。第二十五条规定:处分决议确定后,律师惩戒委员会或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应将全卷函送法务部,并决议收正本函报司法院。法务部对于决议确定之处分,应依下列规定分别命令执行:(一)警告、申诫及停止执行职务者,令行高等法院检察署转令地方法院检察署兼而有之命令。(二)除名者,令行高等法院检察署转令地方法院检察署追缴律师证书,同时函行高等法院并转函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注销登录。

(十)青年律师的培养

除职前培训外,台北律师公会对新入会青年律师的培训,主要通过在职进修和交流活动的方式进行。律师参加在职进修是强制性的。但关于青年律师的培养这一话题,台湾的律师公会亦认为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十一)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律师可以进行商业投资,但要在检查署进行本案。

律师业务的回避制度:律师若有亲属在法院工作,该律师应回避该法院业务。

台湾没有对执业律师进行最高年龄的限制。

(十二)律师的社会角色

律师属于商业角色,可以参加政治竞选,或被任命为政治官员,但要经立法院同意。事实上,律师队伍比较稳定,即使是如此宽松的政治环境,真正从律师转入公务员队伍或其他行业的人为数并不多。前总统陈水扁就是律师出身。

(十三)律师专业素质

据台湾的同行介绍,由于台湾开放的教育体制,许多律师都有海外留学经历,有的律师甚至到大陆进修学习,取得大陆著名法学院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从事台湾岛内业务、海外业务甚至是大陆业务的水平,具有较深的学养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十四)热心公益事业

将近有7成的会员曾经从事公益服务或经常地义务(或半义务)办理案件。其中,办理法扶(即法援)案件高达8成,办理义务辩护案件则占3成6左右,另有2成7参加为弱势者服务的NGO团体或为其处理案件。未曾从事公益服务的会员中,4成6在未来有增加公益服务的计划。

(十五)律师对司法环境的评价

与我们座谈的几乎全部律师都认为台湾目前的司法环境良好,法官的独立性得到保障和贯彻,律师不担心法官的贪腐问题。尤其是台北律师公会推行法官评鉴制度后,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大大提高,渎职情形则大幅减少。

(十六)民众对律师的评价

据台北律师公会会刊《在野法潮》2009年第3期第45页发表的访谈文章,台湾社会民众对律师的形象多持肯定的评价。但也不能否认,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亦有不少负面的形象出现。普通民众宥于见识所限,多将律师与传统的“讼师”相联系,亦有部分人认为律师唯利是图,或者同业竞争的手段太过凶残。整体而言,律师的专业度并未下降,但少数律师在“敬业”方面仍显不足。

(十七)跨越边界的同道精神

基于保障人权、追求社会正义、促进民主法治的使命,台湾律师律师事业关注的视野并不限于台湾岛内。台湾律师很关心大陆同行的职业权利保障,对大陆律师因执业罪的事件非常关注,还专门开会就李庄案进行了研讨。

五、台北律师执业生态调查

2008年的金融海啸过后,台北律师业务萎缩,3成事务所或律师收入减少,4成考虑转型,5成会员认为竞争越趋激烈,台湾律师界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8月,台北律师公会开展了首次台北律师生态大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目前困扰台湾律师的问题主要有:1、近年来台湾律师人数的大幅增加导致竞争激烈;2、全球性金融海啸对台湾经济的冲击造成法律服务需求的;3、法律扶助基金会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扶助抢占了律师业务。

通过对《台北律师生态调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尚有如下信息可供深圳律师业参考:

1.   七成为中小型或个人律师事务所

会员执业年资以0~5年与6~10年为主,两者比率合计超过5成,执业形态以独资方式自行开业为主。事务所正式律师人数,有近7成比率集中在1~5人,显示会员多属于中小型、个人或单打独斗式的经营形态,可能在较缺乏人脉支撑的情况下,容易爱到市场景气波动的影响。而在高雄等南部地区,个人开业的律师甚至占到了约80%。

2.   传统业务占主导

与多数律师在中小型事务所及自行开业相适应,多数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等传统业务,这在台湾南部尤为明显。但在台北地区仍有为数可观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较多非讼业务,如我们访问的理律事务所和环瀛事务所。

3.   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策略

多数事务所认为业务收入受金融危机影响而有显著下降。在应对措施方面,有的选择节约开支,有的选择冻结招聘和薪资,有的选择与异业结盟。约有14%会员表示有与异业结合或结盟,其中主要以商标专利事务所、会计是由事务所及地政士事务所为结合或结盟对象。

4.   国际化程度偏低

有超过80%的会员不曾处理涉外案件(包括中国大陆案件),显示会员们主要案件来源仍以台湾岛内为主。有63.5%的会员不赞成开放大陆律师到台湾执业。对于是否计划前往大陆拓展律师业务,71.7%的会员表示没有计划。中小型事务所及独自执业律师多认为两岸法制不同,以目前两岸环境而言,台湾律师在大陆法律市场所能著力之处恐不甚多。但即使没有计划赴大陆发展,也多表示会静观两岸关系的变化,努力了解大陆法律市场的环境。

5.   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的策略

有97.8%的受访律师认为律师环境的竞争状况更加激烈,原因主要是大环境急遽变化,产业外迁导致需求缩小及被其它专业部门(如会计事务所)分食。至于会员的因应之道,近5成会员未来打算采取进修方式,4成7表示会加强业务推展,近4成计划改变执业形态,如异业结盟、与他人合署、缩小事务所规模等方式来寻求突破逆境与发展生机,但也有1成会员没有计划转型或发展业务。则对于目前律师考试8%的合格率,有50.7%的会员认为不适当,46.4%的会员认为适当。而在前者当中,高达85.7%的会员认为录取率偏高,11.4%则认为偏低。

六、律师对法官进行评鉴的制度

经台北律师公会司法改革委员会推动,1992年台北律师公会成立了法官评鉴委员会,开始向会员征集对法官办案品质的评鉴意见,经过科学的统计后向社会公布数名“最好法官”与“最坏法官”的名单。评鉴考虑的因素包括开庭态度、办案时限、办案品质、品德操守等多项。在第一次评鉴结果公布后,评鉴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遭到了数位“最差法官”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的控告,但最终律师胜诉。

律师定期对法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鉴并公开评鉴结果是台北律师公会的首创,这一制度开创了律师作为“在野法曹”为法官“在朝法曹”进行评鉴的先河,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改善司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评鉴的结果,使得审、检、变三方渐渐了解自我定位,法官中立听讼角色得到强化。

这一制度也在国际上产生了反响,日本东京律师会专程到台北进行考察;韩国首尔地方辩护士协会也专程派员到台湾考察,并于2008年正式引入了法官评鉴制度。首尔地方辩护士协会的做法照例受到了法官们的抵制,第一份评鉴报告遭到韩国大法院的拒收,但是法官评鉴制度却受到国会议员和民间的大力支持。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最了解法官的人,法官是为人民服务的,由最了解法官的人对法官进行评鉴是最科学的方法。目前釜山律师公会也计划引入法官评鉴制度。

法官评鉴制度及由评鉴资料累积而产生的法官人事档案可以从以下方面对法官施加影响,从而督促法官更加公正的履行审判职能:首先,当最高法院出现空缺时,律师公会可以法官人事档案推荐补缺人选;其次可以用来影响法官升迁,使优秀的法官较易获得升迁的机会,反之亦然;再次,用以阻挠不适任的法官转任律师

七、总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此行不仅感受到台湾律师之所喜、怒、哀、乐,更从他们的经验里找到可资借鉴地方。台湾律师所面临的司法、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困难,深圳律师同样面对并且有过之而不及。他们挑战困难、摆脱恶境的铮铮勇气令人由衷地折服与敬佩。

抗争,权利从来都是争来的。最值得一提的当属台北律师公会创造并推行的法官评鉴制度。这一制度使得高高在上的法官不再敢恣意裁判,并对律师保持了应有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律师与法官地位的悬殊所带来的律师作用被削弱的趋势。台湾律师用实践再一次证明了一个真理:权力从来都是争来的,而不是来自专制者的赏赐。据悉,台湾律师创立的法官评鉴制度已经对法官法的修改产生实质影响,并将推动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同时,法官评鉴制度被韩国律师的正式引入证明它正在产生国际性的影响力,相信这种影响力会继续扩大。深圳律师多年来一直抱怨自身所处的恶劣司法环境并期待政府的干预,但情况却每况愈下。是不是我们“恳请领导协调”的思路根本就是错误?在既得利益者环伺的当下,究竟有谁来拯救我们?一群自身尊严与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如何去保障大众的权利?我们有没有勇气像台湾律师一样去争取律师本应与生俱来的权利?

自治,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石。律师是精通法律的社会精英,是大众法律权利的护卫者,基于这一理念,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享有自治的权利。自治的内涵显然包括了自律,却更加丰富;自治更意味着自我权利的保障。台北律师公会会《在野法潮》意喻“在野法曹”。法曹谓之何也?乃古代之司法官也。在野谓之何也?乃普罗大众也,乃与官僚相对之人民也。台湾律师因认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是实现法治社会的三大基石,是故自命为在野法曹,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与法官、检察官分享法治的权力与责任,以实现台湾律师法第一条所赋予律师的“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的崇高使命。

灵活与勤奋,困境下的生存之道。深圳律师的执业困境,除有台湾律师面临的金融危机,产业外迁,异业分食,同业竞争之外,更有来自于司法环境及体制等诸多复杂的因素。在压力面前,台湾律师的自治精神,可资深圳律师借鉴。

八、后记

如在绪言中所述,这篇仅逾万字的考察报告只是揭开了台湾律师神秘黑色法袍下生态的一角。在撰写的过程中,总觉得文字停留在考察见闻的表面而缺少深入的剖析,这是因为仅通过这次访问我们对台湾律师的了解还太少,相关知识准备也不充分。希望在这些点滴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能够进一步形成对比分析意见,为深圳律协的工作提供借鉴。

 

以上内容由石怀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怀方律师咨询。
石怀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怀方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www.allbrightlaw.com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