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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来源:武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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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折价补偿方式有多种意见:

  1、以工程定额或政府公布的市场信息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这个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但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取得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

   2、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节省了鉴定费用,提高了诉讼效率。请注意:在山东省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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