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高发,但在权利人维权诉讼中,法院判决赔偿额度却逐年降低,如何举证说服法院判决较高的赔偿额度,显得尤为重要。依据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考虑因素顺序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知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承办法官酌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旨在合理补偿权利人损失并对侵权行为予以惩戒,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举证要点。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财产减少,在侵权案件中,若权利人因侵权产品冲击,自身产品销量下滑,其减少的销售额扣除相应成本,即为直接损失。实践中,要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的具体数量,以及该减少数量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因为产品销量下降可能受到自身经营策略、市场环境、消费者喜好、技术更新等多重因素影响,难以让法院精确确信归因于侵权行为。
证据来自于权利人销售数额比对及财务数据,比如:权利产品原月销量3000件,侵权产品上市后,月销量降至 600 件,每件利润10元,那么每月直接损失为(3000 - 600)×10 = 24000 元,再根据侵权期间逐月计算。
2、间接损失涵盖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明难度比直接损失更大但确实存在。对于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只要这些费用标准合理且证据形式规范,法院一般会支持;对于预期利益损失尽管权利人穷尽举证,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侵权产品销量与利润原则上是可证明的,通过统计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结合其单位利润来计算侵权获利。但也存在侵权人财务数据不透明,权利人难以获取,法律虽规定在权利人尽力举证情形下,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即使侵权人提交相关数据,也可能存在侵权人故意隐匿、篡改财务账目等情况,导致侵权获利难以准确核算。尤其遇到侵权人将侵权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同生产销售,如何区分侵权产品利润更为复杂。此时,要注重搜集侵权人微信公众号、网站、朋友圈等发布的销售方面的宣传数据,往往能得到法院的认定。
三、由承办法官按法定赔偿酌定数额
由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额由法官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同地区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差异,加之权利人与侵权人地区经济水平有别以及法定赔偿数额限制,导致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难以公平合理,比如一些具有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热门影视 IP、驰名商标等,侵权行为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巨额损失,而法定赔偿限额设置相对较低,酌定判赔额度难以满足权利人实际损失甚至不能弥补其维权成本;同时,也存在偏远地区的小商贩,销售额不足百元的被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判决赔偿几千甚至上万元,间接造成侵权人生活困难,亦不可取。同时,也出现某些法院和稀泥式判决闹剧:同一类型案件不顾个案证据案件特殊情况,一律酌定等同的数额。
四、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规模范围及侵权人主观过错
1、侵权持续时间越长、范围越广、规模越大,侵权获利可能越多,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就会越高。如侵权人在全国多个地区长期销售侵权产品,相较于仅在某一地区短期销售,其获利必然更高,赔偿数额也会相应增加。但需要权利人极力举证,单纯提交权利证书、侵权事实证据的,而主张法定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
2、对于侵权人明知是侵权行为仍故意实施,甚至存在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节,法院会加大赔偿力度。尤其是因侵犯同一专知识产权被起诉判赔过而又重复侵权的,这种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应判决更高赔偿责任。
3、针对因疏忽、误解等过失导致的侵权,主观过错较小,赔偿数额可能相对较低。现实中确存在小商家因不了解知识产权规定,误采购并销售了侵权商品,法院在判赔时会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适应的惩罚。
五、知识产权的价值
1、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或知名著作权作品,因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市场影响力,价值通常较高。侵权行为对这类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更大,赔偿数额也会更高。例如,对可口可乐商标的侵权与对一个不知名小品牌商标的侵权,赔偿数额会因商标价值差异而有天壤之别。
2、研发成本与预期收益:对于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研发过程往往投入巨大,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同时,权利人对其未来市场收益有一定预期。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这些研发成本及预期收益。如一款新药研发投入数亿元,若遭侵权,赔偿数额会参考研发成本及未来市场盈利预期。
总之,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有时效性和易逝性,难以有效的及时固定,且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权利人不仅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还要证明侵权行为与自身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像是个谜团,故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应更好重视证据的全面综合性,争取更合理的判决结果。也期待相关部分能够出台更细化的赔偿标准参照方案,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又助于提升知识产权投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