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2011年1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的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单位非法集资的想刑点为100万元以上;吸收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定罪。
民间借贷和高利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才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4倍的利息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