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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来源:阎红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浏览量:496
 

一、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责任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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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阎红丽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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