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厚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来源:王恩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4
浏览量:688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内容由王恩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恩厚律师咨询。
王恩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6好评数18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586-588号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恩厚
  • 执业律所: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3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586-588号三楼